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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級經濟法》預習輔導第一章(4)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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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jié) 法律行為與代理

  一、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分類

  法律行為從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類。不同類型的法律行為,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3、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除上述分類外,還有單務法律行為和雙務法律行為、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等分類方法。

  (二)、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為形式有效要件和實質有效要件。

  1、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一般而言,書面形式優(yōu)于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公證形式、登記形式)優(yōu)于一般書面形式。

  2、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解釋:法律一般以年齡、精神和智力狀況作為判斷公民行為能力的依據:

 ?、贌o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谙拗泼袷滦袨槟芰θ?,是指10一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一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三)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附條件
  對所附條件有要求:(1)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已發(fā)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2)是不確定的事實;(3)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4)是合法的事實;(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或消滅。
附期限
  所附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

  解釋: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在符合條件時生效,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確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期限一定會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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