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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企業(yè)破產債務人財產復習資料一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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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huán)球網校為廣大學員整理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試復習資料,以便更好的為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做準備:本節(jié)內容第五章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希望為廣大考生的考試復習帶來幫助,??荚図樌?

  第四節(jié)債務人財產

  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一、撤銷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5)放棄債權的。

  2.撤銷權的行使

  (1)應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行為,其他任何人不能行使這一權利。

  (2)可撤銷的行為必須發(fā)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超過1年的,債務人即使發(fā)生上述行為,也不屬于可撤銷的行為。

  【舉例】關于時間的界定,假設人民法院2007年9月1日受理A企業(yè)的破產案件,如果在2006年9月1日一一2007年9月1日這段時間內發(fā)生了可以撤銷的行為的,應該依法予以撤銷。

  (3)經管理人的請求被人民法院撤銷的行為即歸于消滅。如果據此取得財產,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對于已領受債務人財產的第三人,應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原物不存在時,應折價賠償。

  【例題1】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債務人甲企業(yè)的破產申請,甲企業(yè)的下列行為中,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

  A、甲企業(yè)于2007年3月1目對應于2007年l0月1日到期的債務提前予以清償

  B、甲企業(yè)于2007年2月1日向乙企業(yè)無償轉讓10萬元的機器設備

  C、甲企業(yè)于2006年9月1日與其債務人丙企業(yè)簽訂協議,放棄其15萬元債權

  D、甲企業(yè)于2007年2月10日將價值25萬元的車輛作價8萬元轉讓給丁企業(yè)

  【答案】ABD

  【例題2】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破產申請的前1年內,甲公司的下列行為中,管理人有權主張撤銷的有( )。

  A.將該公司名下的兩輛汽車無償轉給了乙公司

  B.對到期了的30萬元債務進行了清償

  C.將本公司價值10萬元的設備以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丙公司

  D.對原來向丁銀行無擔保的貸款提供了抵押擔保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務人財產。A選項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C選項屬于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行為;D選項屬于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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