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外資并購形式與要求復習資料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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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
(一)并購形式
1、股權并購
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yè)。
2、資產并購
(1)外國投資者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è),并通過該企業(yè)協議購買境內企業(yè)的資產并運營該資產。
(2)外國投資者協議先購買境內企業(yè)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è)并運營該資產。
(二)并購境內企業(yè)的要求
1、 境內公司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者控制的公司的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
2、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并取得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yè)、存在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者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yè)實際控制權轉移 ,當事人應當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3、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yè)繼承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債務;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yè)承擔原有的債權債務。
4、并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
5、并購當事人應對并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如果有兩方屬于同一個實際控制人,則當事人應向審批機關披露其實際控制人,并就并購目的和評估結果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值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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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球網校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網上輔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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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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