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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五章復習資料(一)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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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講了16個問題:1.破產界限;2.破產申請;3.破產受理期限;4.破產管理人組成;5.撤銷權;6.抵銷權;7.取回權;8.破產費用;9.共益?zhèn)鶆眨?0.破產債權申報期限;11.債權人會議;12.重整;13.和解;14.破產宣告期限;15.破產財產分配順序;16.破產程序終結期限。第一貼總結問題1―4,第二貼總結問題5―8,第三貼總結問題9―12,第四貼總結問題13―16。

1.破產界限。債務人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被法院宣告破產,其所依據的標準就是破產界限。其標準就是: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通過上述標準可以得知,債務人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被法院宣告破產: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破產申請。能提出重整申請的包括兩類人:債務人、債權人。能提出和解申請的只有一類人:債權人。能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包括三類人:債務人、債權人、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未清算完畢)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負有清算責任的人。那么破產申請是向誰申請呢?是向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請。

3.破產受理期限。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債務人有異議):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5日)通知債務人→(≤7日)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異議期滿→(≤10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債務人無異議):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5日)通知債務人;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15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15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5日)向申請人送達裁定并說明理由→(≤10日)申請人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5日)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4. 破產管理人組成。破產管理人包括五類人: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其他社會中介機構。
不得擔任管理人的人包括四類人: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曾被吊銷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的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符合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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