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總論(一)
第一章經(jīng)濟法總論
本章的主要內容有:(1)經(jīng)濟法的淵源;(2)經(jīng)濟法律關系的要素;(3)經(jīng)濟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4)法律行為和代理;(5)經(jīng)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經(jīng)濟法的淵源(注意:一、制定者;二、規(guī)范性文件的名稱。)(P3)
(1)憲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法律(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
(3)法規(guī)
?、傩姓ㄒ?guī):國務院制定
?、诘胤叫苑ㄒ?guī):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4)規(guī)章
?、俨块T規(guī)章:國務院所屬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的規(guī)章,例如,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诘胤秸?guī)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類規(guī)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qū)的法
(6)司法解釋
(7)國際條約、協(xié)定
【例題】下列選項中屬于經(jīng)濟法淵源的是:
A、司法解釋
B、判例
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D、部門規(guī)章
【答案】ACD
【例題2】下列法的形式中,屬于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答案】C
二、經(jīng)濟法律關系的三要素(P5)
(一)經(jīng)濟法主體可分為經(jīng)濟決策主體、經(jīng)濟管理主體和經(jīng)濟實施主體三大類。
經(jīng)濟法主體分為:
(1)國家機關(例如:某市財政局);
(2)企業(yè)(例如:某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
(3)事業(yè)單位(例如:學校、醫(yī)院、科研院所);
(4)社會團體(例如:工會、學術性團體等);
(5)個體工商戶、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戶;
(6)公民(公民陳某)。
(二)經(jīng)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包括經(jīng)濟權利、經(jīng)濟義務
(三)經(jīng)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1)、“物”是指可以為人們控制的,具有一定經(jīng)濟價值和實物形態(tài)的生產(chǎn)資料和消費資料以及貨幣和有價證券。
(2)、“行為”包括經(jīng)濟管理行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行為、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
(3)”非物質財富”包括知識產(chǎn)品和道德產(chǎn)品。
【例題1】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經(jīng)濟法主體的有( )。
A、某市財政局
B、工會、學術性團體
C、某公司的分公司
D、公民王某
【答案】ABCD
【例題2】下列各項中,可以作為經(jīng)濟法律關系客體的有( )。
A、陽光
B、房屋
C、經(jīng)濟決策行為
D、空氣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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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jīng)濟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
經(jīng)濟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消滅需要具備的三個條件:
(1)經(jīng)濟法律規(guī)范
(2)經(jīng)濟法主體
(3)經(jīng)濟法律事實(重點)
1、事件
絕對事件(自然現(xiàn)象)
相對事件(社會現(xiàn)象)。
2、行為包括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二者都可引起經(jīng)濟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注意判斷題)。
【例題】下列各項中,不屬于法律事實中事件范圍的是( )。
A、經(jīng)濟管理行為
B、簽訂合同
C、戰(zhàn)爭
D、擅自發(fā)行股票
【答案】ABD
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P14)
所附條件包括:行為、事件。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在符合條件時生效,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確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
注意:(1)區(qū)別附條件和附期限的要點是看所附內容是否一定會發(fā)生,所附內容一定會發(fā)生的屬于附期限。(2)當事人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沒有成就,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已經(jīng)成就。
【例題】某公司老板與其職員約定:若該職員在本公司工作滿5年,則加薪25%,該行為屬于( )。
A.附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
B.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
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為
D.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為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雖然5年是時間,但本題不是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因為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的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這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不同。該職員是否能在該公司工作滿5年,是不確定的,不屬于必然到來的事實。
五、無效的民事行為(重點) (P14)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對于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6)經(jīng)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解釋1】考生應注意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qū)別。 《民法通則》對無效的民事行為進行了列舉性規(guī)定(共7條),其中第1、2條屬于“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3條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第4―7條屬于“違反了國家法律或者社會公眾利益”。
【解釋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進行的“民事行為”,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肯定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但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
【解釋3】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六、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重點) (P515)
1、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本質上屬于“有效的”民事行為。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變更,也可以選擇撤銷,當然也可以選擇不撤銷。如果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則該行為視同“有效的”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界定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的。
【解釋】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僅限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但可撤銷的合同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
4、撤銷權的時效
如果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該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5、撤銷權的效力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jīng)撤銷,自行為開始時無效。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沙蜂N的合同,一經(jīng)撤銷,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無效
【例題】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的有( )。
A、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B、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進的民事行為
C、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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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理(P16)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解釋】委托合同、行紀合同、代理制度的區(qū)別:
(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2)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解釋l】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屬于代理。
【解釋2】居問行為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的作用僅限于“傳話筒”,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因此,居間行為不屬于代理。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1、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也適用于法律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如申請行為、申報行為、訴訟行為)。
2、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行為性質必須有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不能代理。
(三)委托代理(重點)
授權委托書“授權不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四)濫用代理權(重點)
1、濫用代理權的界定
(1)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濫用代理權的法律后果
(1)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五)無權代理(重點)
1、無權代理的界定
(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3)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解釋l】注意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的區(qū)別。
2、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jīng)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1】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2】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例題】下列代理行為中,屬于濫用代理權的有( )。
A、超越代理權進行代理
B、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沒有代理權而進行代理
D、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行為
【答案】BD
3、表見代理(P18)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例題】甲廠業(yè)務員王某一直負責與乙廠的購銷業(yè)務,王某因故被開除后,用蓋有甲廠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乙廠訂立一份購銷合同。乙廠并不知情,并按時將貨送至甲廠。甲廠拒絕收貨而引起糾紛。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王某的行為為無權代理,合同無效
B.王某的行為為表見代理,合同有效
C.王某的行為為越權代理,合同無效
D.王某的行為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本題中甲廠未將有關王某的事情及時通知乙廠,乙廠為善意相對人,形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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