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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試行)

更新時間:2015-02-27 09:30:5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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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路基本建設及養(yǎng)護工程造價的監(jiān)督管理,按照“合理確定投資,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原則,依據交通部《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公設字 [1996]098 號)的規(guī)定,結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新建、改建、養(yǎng)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程管理、監(jiān)理、咨詢等工程造價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造價是指基本建設及養(yǎng)護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工具、器具及家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及預留費用。

  第四條 工程造價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國家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公路工程計價、定價、控制和監(jiān)督、檢查有關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實施;為公路基本建設的各個階段制定合理、科學的計價依據;監(jiān)督和檢查有關工程造價的規(guī)定、各類計價依據的執(zhí)行及建設項目的估算、概算、預算、標底、工程決算;管理工程造價編制、審查、咨詢機構和從業(yè)人員的資質;建立信息網絡,收集、整理發(fā)布有關工程造價信息;制定工程造價管理長遠規(guī)劃,研究工程造價發(fā)展趨勢。

  第五條 工程造價管理應貫穿于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含缺陷責任期)的全過程,遵循經濟規(guī)律,合理地確定工程所需的費用,對工程造價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六條 吉林省交通廳是我省公路建設及養(yǎng)護工程造價管理的主管部門,省、市(州)公路工程定額站(造價管理站)具體負責我省公路建設及養(yǎng)護工程的造價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交通部門有關規(guī)定和各類計價依據,對工程造價依法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二章 造價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省定額站(造價站)負責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及省定額投資的國道、省道新改建及養(yǎng)護工程項目造價管理工作;市(州)定額站(造價站)負責地方自行投資及縣道(含縣道)以下公路工程新改建及養(yǎng)護工程項目造價管理工作。省、市(州)定額站(造價站)為獨立核算的事業(yè)單位,隸屬同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業(yè)務上受上一級造價管理機構的指導。

  第八條 各級造價站管理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業(yè)務能力,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熟悉公路工程設計、施工和項目管理,懂經濟并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省、市(州)定額站(造價站)中直接從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的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該站人員總數(shù)的百分之七十。其中業(yè)務骨干應具有工程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所有工程造價管理人員均須經交通部門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九條 省定額站(造價站)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交通部有關工程建設和工程造價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督、檢查有關計價依據的執(zhí)行情況,制定本省的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報交通廳批準后組織實施,同時報交通部備案。

  (二)、參加交通部組織的全國統(tǒng)一的公路基本建設各階段計價依據的編制和修訂。按交通部的要求,負責編制、修訂本省的補充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報交通廳批準后并組織實施,同時報交通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三)、組織本省勞動定額的測定,編制修訂本省公路工程施工定額,報省交通廳批準后組織實施,同時報交通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四)、受省交通廳的委托,負責審查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決算,以作為上級審批或上報的依據。

  (五)、承擔或參與公路建設招標項目的評定標工作,負責標底的審查,監(jiān)督檢查招投標的合理性,以維護建設各方的利益,保護平等競爭。

  (六)、組織由省批準的公路基本建設項目在建設工程中投資執(zhí)行情況及工程結算情況的抽查,對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省交通廳處理。

  (七)、根據交通部的有關規(guī)定,負責制定本省的人工費單價、取費標準,及發(fā)布材料價格信息并組織實施。

  (八)、參與公路建設工程調概、重大設計變更的審查。

  (九)、參與本省公路基本建設項目的交(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審核工程竣工決算,出據工程竣工決算審核報告書。

  (十)、組織本省公路工程造價人員的執(zhí)業(yè)培訓、考核工作,審查申報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及從業(yè)人員的資格。

  (十一)、參加本省行業(yè)優(yōu)秀勘察、優(yōu)秀設計的評審工作,對申請省(部)國家級的優(yōu)秀勘察、優(yōu)秀設計的經濟性進行質量鑒定。

  (十二)、負責本省公路工程造價資料積累工作,建立工程造價信息數(shù)據庫,并定期向交通部工程造價信息數(shù)據庫提供信息。

  (十三)、完成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相關任務。

  第十條 各市(州)定額站(造價站)的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交通廳有關工程建設和工程造價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參加省站組織的各項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的資料收集、整理工作。

  (二)、負責本地區(qū)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及工程決算的審查工作。

  (三)、承擔或參與本地區(qū)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投標、評定標工作,負責標底的審查,監(jiān)督檢查中標價的合理性,以維護建設各方的利益,保護平等競爭。

  (四)、參加本地區(qū)公路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工程竣工決算審核,并出據工程竣工決算報告。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相關任務。

  第十一條 省、市(州)定額站(造價站)的經費,依據國家和交通部有關規(guī)定收取勞動定額測定費和定額編制管理費,收取的經費應在當?shù)劂y行開戶,獨立核算,不得挪用。

  第三章 工程造價的計價、定價與控制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計價依據執(zhí)行國家及交通部頒發(fā)的定額、指標、計價辦法和省交通廳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三條 省定額站(造價站)應根據公路基本建設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發(fā)展情況及時編制補充計價依據。將其計算數(shù)據及有關原始資料報省交通廳批準后組織實施。同時報交通部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在我省境內參加交通建設的各施工企業(yè)應編制本企業(yè)的施工定額,并向省造價站提供施工定額的各項基礎資料和工程決算資料,不實行定額管理的單位,不得參加優(yōu)質工程的評選。

  第十五條 投資估算應根據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和交通部頒發(fā)的投資估算計價依據等,結合本省的有關規(guī)定,以估算編制時的價格進行編制。并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合理地預測估算編制年至竣工期工程的價格、利率、匯率等動態(tài)因素,確保投資估算的編制質量。

  第十六條 初步設計概算應根據已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優(yōu)化設計的基礎上以概算編制期相應的計價依據等進行編制,并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合理地預測編制年至竣工期工程價格、利率、匯率的動態(tài)因素,并嚴格控制在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投資估算的允許范圍內??偢潘阃黄婆鷾实耐顿Y估算允許范圍時,應報請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部門重新審批。初步設計概算一經主管部門批準,即做為建設項目總造價的控制限額,不得任意突破。

  第十七條 施工圖預算應根據施工圖設計圖紙及有關規(guī)范和確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按照建設階段的計價依據進行編制。施工圖預算的總造價應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總概算范圍內。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單位報送審查時,應提供設計文件、工程造價甲、乙組文件,拷貝的數(shù)據文件和單價文件軟盤。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編制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階段編制的概算、施工圖設計階段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經造價管理部門審查后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批。

  第十九條 工程招標的標底,由招標單位或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以初步設計概算(修正概算)或施工圖預算為基礎進行編制。其標底的總造價應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或施工圖預算相應項目的范圍內。

  第二十條 招標工程的標底,須經造價管理部門審查認定,其中標價可在標底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浮動幅度。以指導承發(fā)包雙方合理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價。應防止不合理的壓價或抬價。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投標報價可依據企業(yè)的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優(yōu)勢自行確定標價。施工企業(yè)應制定本企業(yè)的報價定額,作為投標報價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凡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以中標價為依據來確定合同價格,按有關造價管理政策,明確造價調整范圍和方式,由承包方和發(fā)包方協(xié)商確定后報省造價站備案。

  第二十三條 凡在承包合同中規(guī)定因價格及計價依據變動在工程結算時可調整合同價的項目,應根據國家及我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和發(fā)布的調價辦法和調價系數(shù)進行調價,以維護承發(fā)包雙方的利益。

  第二十四條 工程結算以承包合同價為依據,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經合法的審核程序審核后確定。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應按照設計要求和合同規(guī)定正確地計價,建設單位可以對違反合同條款的計價拒絕支付;施工單位對違反合同條款的計價和支付行為可以要求按合同條款的規(guī)定支付。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后,建設單位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編制竣工工程決算及有關工程造價資料,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及時辦理移交,并按規(guī)定認真做好建設項目后評價工作。

  第二十七條 凡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審查、管理的單位(包括設計、咨詢單位),應持有國家和交通部頒發(fā)的資格證書,按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的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正確編審工程造價文件,并對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八條 凡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審查、管理人員,應持有國家和交通部頒發(fā)的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并應在所編、審的造價文件上簽名(簽章),對所編、審的造價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各級定額站(造價站)對建設項目概、預算及合同價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對超過建設標準的工程及違反計價依據的行為予以制止,并督促建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第四章 獎懲

  第三十條 從事工程造價編制與管理的人員應恪守職業(yè)道德,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交通部有關建設工程的法規(guī)和規(guī)章,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地按公路工程建設各階段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規(guī)定編審工程造價,堅持原則,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財經紀律行為勇于抵制;廉潔奉公,秉公辦事。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工程造價管理站對成績突出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和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等違法亂紀或因工作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或建議原發(fā)證機關收回造價人員資格證。

  一、不執(zhí)行有關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定,粗制濫造或弄虛作假,有意少算,高估多算,編審質量低劣,使工程造價失真,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在工程招標投標和簽訂承包合同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泄露標底,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無證編審工程造價或偽造、出賣、轉用工程造價資格證書的。

  四、沒有申辦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或不具備咨詢資格,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的。

  五、違反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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