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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造價工程師考試計價控制復習重點第七章(2)

更新時間:2011-06-09 14:32:0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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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變更后合同價款的確定方法

  變更合同價款按照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此價格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zhí)行。

  三、FIDIC合同條件下的工程變更

  在FIDIC合同條件下,業(yè)主提供的設計一般較為粗略,有的設計(施工圖)是由承包商完成的,因此設計變更少于我國施工合同條件下的施工。

  (一)工程變更的范圍

  由于工程變更屬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師可以根據施工進展的實際情況,在認為必要時就以下幾個方面發(fā)布變更指令。

  1.對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變

  2.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的變更

  3,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尺寸的改變

  4,刪減任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

  5.新增工程按單獨合同對待

  6.改變原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

  (二)變更程序

  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前的任何時間,工程師可以通過發(fā)布變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的任何一種方式提出變更。

  1.指示變更

  工程師在業(yè)主授權范圍內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在確屬需要時有權發(fā)布變更指示。指示的內容應包括詳細的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要求和有關部門文件圖紙,以及變更處理的原則。

  2.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后再確定的變更

  其程序為:

  (1)工程師將計劃變更事項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遞交實施變更的建議書。

  (2)承包商應盡快予以答復。

  (3)工程師做出是否變更的決定,盡快通知承包商說明批準與否或提出意見。

  (4)承包商在等待答復期間,不應延誤任何工作。

  (5)工程師發(fā)出每一項實施變更的指示,應要求承包商記錄支出的費用。

  (6)承包商提出的變更建議書,只是作為工程師決定是否實施變更的參考。

  (三)變更估價

  1.變更估價的原則

  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的變更指示實施變更工作后,往往會涉及對變更工程的估價問題。變更工程的價格或費率,往往是雙方協商時的焦點。計算變更工程應采用的費率或價格,可分為三種情況:

  (1)變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種工作內容的單價或價格,應以該單價計算變更工程費用。實施變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法發(fā)生實質性變動,不應調整該項目的單價。

  (2)工程量表中雖然列有同類工作的單價或價格,但對具體變更工作而言已不適用,

  則應在原單價或價格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新單價或價格。

  (3)變更工作的內容在工程量表中沒有同類工作的單價或價格,應按照與合同單價水平相一致的原則,確定新的單價或價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沒有此項價格為借口,將變更工作的單價定得過高或過低。

  2.可以調整合同工作單價的原則

  具備以下條件時,允許對某一項工作規(guī)定的單價或價格加以調整:

  (1)此項工作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報表中規(guī)定的工程量的變動大于10%;

  (2)工程量的變更與對該項工作規(guī)定的具體單價的乘積超過了接受的合同款額的0.01%;

  (3)由此工程量的變更直接造成該項工作每單位工程量費用的變動超過l%。

  3.刪減原定工作后對承包商的補償

  工程師發(fā)布刪減工作的變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實施部分工作,合同價款中包括的直接費部分沒有受到損害,但攤銷在該部分的間接費、稅金和利潤則實際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損失向工程師發(fā)出通知并提供具體的證明資料,工程師與合同雙方協商后確定一筆補償金額加入到合同價內。

  (四)承包商申請的變更

  承包商根據工程施工的具體情況,可以向工程師提出對合同內任何一個項目或工作的詳細變更請求報告。未經工程師批準前承包商不得擅自變更,若工程師同意則按工程師發(fā)布變更指示的程序執(zhí)行。

  (1)承包商提出變更建議。承包商認為如果采納其建議將可能:

  1)加速完工;

  2)降低業(yè)主實施、維護或運行工程的費用;

  3)對業(yè)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價值;

  4)為業(yè)主帶來其他利益。

  (2)承包商應自費編制此類建議書。

  (3)如果由工程師批準的承包商建議包括一項對部分永久工程的設計的改變,通用條件的條款規(guī)定如果雙方沒有其他協議,承包商應設計該部分工程。如果他不具備設計資質,也可以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分包。

  (4)接受變更建議的估價。

  1)如果此改變造成該部分工程的合同的價值減少,工程師應與承包商商定或決定一筆費用,并將之加入合同價格。這筆費用應是以下金額差額的一半(50%):

  合同價的減少――由此改變造成的合同價值的減少,不包括依據后續(xù)法規(guī)變化做出的調整和因物價浮動調價所作的調整;

  變更對使用功能的影響――考慮到質量、預期壽命或運行效率的降低,對業(yè)主而言已變更工作價值上的減少(如有時)。

  2)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價值2)大于減少合同價格1)對業(yè)主的好處,則沒有該筆獎勵費用。

  (五)按照計日工作實施的變更

  對于一些小的或附帶性的工作,工程師可以指示按計日工作實施變更。這時,工作應當按照包括在合同中的計日工作計劃表進行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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