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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精要考點:定金

更新時間:2013-12-31 14:54:2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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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規(guī)》精要考點:定金

   《法規(guī)》違約責任匯總

  定金

  1.定金的概念與性質(zhì)

  (1)概念

  1)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以保證債務履行為目的,于合同成立時或未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shù)額金錢的擔保方式。

  2)履約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收回。

  3)給付定金一方不履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4)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性質(zhì)

  1)證明性質(zhì)-證明合同成立。

  2)預先給付的性質(zhì)。

  3)擔保性質(zhì)。

  2.定金與違約金的區(qū)別

  (1)定金須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違約金只能在發(fā)生違約行為后交付。

  (2)定金有證約和預先給付的作用,而違約金沒有。

  (3)定金主要起擔保作用,違約金主要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形式。

  (4)定金一般是約定的,而違約金可以是約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3.定金與預付款的相同與區(qū)別

  (1)相同

  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當事人預先給付對方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都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zhì)。

  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價款。

  (2)區(qū)別

  1)定金是合同的擔保方式,而預付款主要作用是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資金上的幫助,屬于履行的一部分。

  2)交付定金的協(xié)議是從事同,而交付預付款的協(xié)議一般為合同內(nèi)容的一部分。

  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預付款的協(xié)議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4)預付款交付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發(fā)生喪失預付款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效力。

  4.定金的生效條件

  (1)主合同有效。

  (2)發(fā)生交付定金的行為。

  (3)定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

  5.各種擔保方式的特點

  (1)保證

  (2)抵押

  抵押是以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作為擔保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shù)?,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

  (3)質(zhì)押

  質(zhì)押也是以出質(zhì)人所提供的質(zhì)物作為擔保的,債務履行期屆滿質(zhì)權人未受清償?shù)?,可以與出質(zhì)人協(xié)議以質(zhì)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zhì)物。

  (4)留置

  留置是以留置權人業(yè)已占有的留置物,即債務人的動產(chǎn)作為擔保的,債權人留置財產(chǎn)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nèi)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chǎn)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nèi)履行債務。

  (5)定金

  定金是以債務人提交給債權人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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