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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考試建筑工程1A420200 合同管理相關練習題

更新時間:2015-08-17 19:58:04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571收藏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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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6】

  【背景】

  某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簽訂固定總價承包合同,合同工期為390d,合同總價為8500萬元。

  總承包單位為了分解資金壓力,在與某分包單位簽訂的分包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向其支付工程款后,其才向分包單位付款,分包單位可以直接向建設單位主張付款申請,如業(yè)主不同意,不得以此向總承包單位主張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為了強化分包單位的質(zhì)量安全責任意識,總分包雙方還在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分包單位出現(xiàn)質(zhì)量安全【問題】,均由分包單位自己承擔,總承包單位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施工前,總承包施工單位向監(jiān)理工程師提交了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并得到監(jiān)理工程師的批準。施工進度計劃如下圖所示:

  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xiàn)如下事件:

  事件一:土方挖掘施工中遇到地質(zhì)勘探報告中未標明的地下障礙物,處理該障礙物導致工作A持續(xù)時間延長10d,增加人工費6萬元、材料費4萬元、機械費3萬元。

  事件二:基坑開挖過程中因邊坡支撐失穩(wěn)坍塌,處理及重新支護造成工作B持續(xù)時間延長15d,增加人工費2萬元、材料費1萬元、機械費2萬元。

  事件三:因突發(fā)罕見雷電天氣而引起施工單位供電設施發(fā)生火災損壞,使工作C持續(xù)時間延長10d,施工人員窩工費2萬元,施工方設備損失5萬元。

  事件四:結構施工階段因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變更造成部分工程返工,導致施工單位增加人工費4萬元、材料費6萬元、機械費5萬元,工作E持續(xù)時間延長30d。

  事件五:施工期間鋼材漲價增加材料費用價差12萬元。

  針對上述事件,施工單位按照程序提出了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

  【問題】

  (1)總、分包單位針對付款的約定是否合理?說明理由。

  (2)總、分包單位的補充協(xié)議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3)按照圖示施工進度計劃,確定該工程的關鍵線路(節(jié)點法表示)和計算工期,并說明按此計劃該工程是否能夠按照合同工期要求完工。

  (4)針對上述各事件中發(fā)生的工期及費用,施工單位的工期和費用索賠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

  (1)總、分包單位對付款的約定不合理,分包合同條款不能規(guī)避施工總承包單位的付款責任。

  理由:因為分包合同是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的,不涉及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不能因建設單位未付工程款為由拒付分包單位的工程款,更不能由分包單位直接向建設單位主張付款申請的要求。

  (2)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不合法

  理由: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zhì)量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部工程的質(zhì)量承擔連帶責任。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總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chǎn)承擔連帶責任。

  (3)按照持續(xù)時間最長法,本工程關鍵線路為:

  ①一③一⑤一⑥。

  計算工期為390d。

  等于合同.工期390d,按此計劃該工程可以按合同工期要求完工。

  (4)事件一:工期索賠不成立;

  理由:A工作的延期發(fā)生在非關鍵線路,且沒有超過其總時差,不影響總工期。

  費用索賠成立;

  理由:地質(zhì)勘探報告未標明的地下障礙物施工單位無法合理預見,屬于建設單位的風險范疇。

  事件二:工期和費用索賠均不成立;

  理由:基坑邊坡支撐失穩(wěn)屬于施工單位施工技術措施不合理,應由施工單位承擔該風險及其損失。

  事件三:工期索賠不成立;

  理由:罕見雷電天氣,屬不可抗力,屬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范圍,但C工作延誤發(fā)生在非關鍵線路上,且對總工期不構成影響,故不成立。

  費用補償不成立;

  理由:因不可抗力發(fā)生的損失費用,應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費用損失,事件三中人員窩工及設備損失均由施工方自行承擔。

  事件四:工期和費用索賠均成立;

  理由:因為設計變更導致,屬于建設單位應承擔的責任范圍。

  事件五:費用索賠不成立;

  理由:該工程是固定總價合同,材料價格上漲風險應由施工單位承擔。

  【案例27】

  【背景】

  某市新建科技館工程,地下2層,地上24層,地上裙房4層,通過正規(guī)招投標程序,建設單位最終選定了一定具有相應施工總承包資質(zhì)的A建筑公司為中標單位,并與其簽訂了工程總承包合同。

  施工過程中發(fā)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

  建設單位將該工程金屬門窗工程指定分包,并與具備相應資質(zhì)條件的B公司簽訂門窗施工合同。

  事件二:

  由于工期緊張,A公司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決定自行施工主樓,將裙房工程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zhì)的C公司,將裝飾裝修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zhì)的D公司。

  事件三:

  A公司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與E勞務公司針對主樓施工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經(jīng)查E公司具備相應勞務資質(zhì)。由于該工程工期壓力較大,E公司勞務人員不夠,將部分勞務分包給同樣具備相應資質(zhì)的F勞務公司。

  事件四:

  由于D公司管理不善,出現(xiàn)施工質(zhì)量【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一定損失,建設單位因A公司為項目總承包,于是就此事向A公司提出索賠要求。A公司認為損失由D公司造成,且分包給D公司也經(jīng)過建設單位同意,所以建設單位應向D公司提出索賠,A公司不應承擔質(zhì)量責任。

  【問題】

  (1)事件一中,關于建設單位指定分包門窗工程的做法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2)事件二中,C公司、D公司的分包是否合法?分別說明理由。

  (3)事件三中,E公司、F公司的分包是否合法?分別說明理由。

  (4)事件四中,建設單位向A單位索賠是否正確?為什么。A公司的說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答案】

  (1)事件一中,建設單位指定分包門窗工程的做法不正確;

  理由:指定分包,應該是與總承包單位簽訂施工合同,而不是由建設單位直接與B公司簽訂合同。

  (2)C公司分包不合法;

  理由:裙房結構同樣屬于主體結構,根據(jù)《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屬于違法分包。

  D公司分包合法;

  理由:D公司具備相應資質(zhì),且分包行為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3)E公司勞務分包合法;

  理由:E公司具備相應資質(zhì),且分包行為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F公司勞務分包不合法;

  理由:根據(jù)《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分包不得再行分包,屬違法分包。

  (4)建設單位做法正確;

  理由:建設單位只與總承包單位A公司有合同關系,故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應向A公司提出索賠。

  A公司做法不正確;

  理由:根據(jù)《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zhì)量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A單位應對D公司的質(zhì)量損害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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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8】

  【背景】

  某建筑工程公司與某建設單位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一0201)簽訂了一項建造辦公樓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規(guī)定工程工期為520d,工程質(zhì)量標準為合格,工程價款按照月進度審核已完工程量價款的80%支付,支付至合同總價85%停止支付,剩余款項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雙方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支付尾款。工程于2011年6月1日開工,施工過程中,發(fā)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

  6月20日,基坑開挖時突降罕見大暴雨,基坑邊坡局部垮塌,加固及清理等用時4d,7月20日,再次遇到罕見大暴雨,基坑邊坡另一處垮塌,加固及清理等工作用時15d;施工單位迅速收集資料,于7月28日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單,并于7月30日提交工期索賠19d的相關索賠證據(jù)與資料。

  事件二:

  結構施工階段建設單位對原工程設計進行局部變更,于10月10日以書面形式向施工單位發(fā)出正式變更通知和變更圖紙;施工單位接到通知后,對原施工方案進行調(diào)整,并組織施工;10月31日,向建設單位提出變更工程的新價格計算方法和總價款報告遭到業(yè)主的拒絕。

  事件三:

  施工中,按照施工單位月申報已完工程量累計已達1760萬元,但在約定支付日期業(yè)主儀支付了1000萬元,施工單位于當日停工,并向建設單位要求補充支付剩余應付款項及白計量確認開始起應付款的貨款利息。

  【問題】

  (1)事件一中,施工單位19d的工期索賠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2)施工單位索賠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3)事件二中,建設單位的做法是否合理?并說明理由。

  (4)事件三中,指出施工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并指出正確做法。

  【答案】

  (1)事件一中,施工單位19d的工期索賠不成立。

  理由:兩次工期延誤均由突降罕見大雨引起,屬不可抗力,工期應可以順延。但第一次事故發(fā)生時間是6月20日,施工單位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是7月30日,已超過規(guī)定28d提出索賠意向的時限,故第一次事故的4d工期索賠已無法成立。但第二次事故的15d索賠建設單位應予以順延。

  (2)施工單位索賠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如下四個條件:

  1)與合同相比較,已造成實際的額外費用或工期延誤;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的原因不是因為施工單位的過錯或原因;

  3)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不是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風險范圍;

  4)施工單位在事件發(fā)生后的規(guī)定時間內(nèi)提交了書面索賠意見通知和索賠報告。

  (3)建設單位做法合理。

  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在變更確定后的14d內(nèi)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jīng)工程師確認后調(diào)整合同價款。施工單位在變更確定后14d內(nèi)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估價申請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事件二中,施工單位于10月10日收到書面變更通知并按變更組織了施工,但在10月31日才提出變更價款報告,已超過14d期限,故建設單位的拒絕是合理的。

  (4)事件三中,施工單位做法不妥之處如下:

  不妥之一:施工單位于當日直接停工;

  正確做法: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施工單位可向建設單位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且雙方又未能達成延期付款協(xié)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施工單位可停止施工,所有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

  不妥之二:向建設單位要求自計量確認開始的貸款利息;

  正確做法: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應為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d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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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9】

  【背景】

  2011年5月20日,某建筑公司(乙方)與某開發(fā)商(甲方)簽訂了住宅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乙方編制的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獲監(jiān)理工程師批準。該工程的基坑開挖土方量為4500m3,其中土方挖掘直接費單價為4.2元/m3,綜合費率為直接費的20%。

  該基坑施工方案顯示:土方工程采用租賃的1臺挖掘機施工(租賃臺班為450元)。甲、乙雙方合同約定6月11日開工,6月20日完工。工程施工過程中發(fā)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因租賃的挖掘機大修,晚開工2d,造成人員窩工10個工日。

  事件二:施工中,遇到軟土層,監(jiān)理工程師6月15日下發(fā)停工指令,進行地質(zhì)復查,配合用工15個工日。

  事件三:6月19日接到監(jiān)理工程師于6月20日復工令,同時提出基坑開挖深度加深的設計變更,由此導致土方開挖量增加900m3。

  事件四:6月20日~6月22日,因下罕見特大暴雨使基坑開挖暫停,造成人員窩工10個工日。

  事件五:6月23日用30個工日修復事件四中被沖壞的永久道路,6月24日恢復挖掘工作,最終基坑于6月30日挖坑完畢。

  針對上述五個事件,乙方向甲方均提出工期和費用索賠。

  【問題】

  (1)上述各事件中,乙方向甲方提出的索賠是否成立(僅就責任范圍進行回答,不考慮具體日期和費用額)?并說明理由。

  (2)上述事件工期索賠各多少天?總工期索賠多少天?

  (3)假設合同約定人工費單價為23元/工日,因增加用工所需的管理費為增加人工費的30%,則合理的費用索賠總額是多少?

  【答案】

  (1)上述事件中:

  事件一:工期和費用索賠均不成立。因為租賃的挖掘機大修遲延開工,屬于承包人自身的責任。

  事件二:工期和費用索賠均成立。因為地質(zhì)條件的變化屬于業(yè)主應承擔的責任。

  事件三:工期和費用索賠均成立。因為變更設計屬業(yè)主應承擔的責任。

  事件四:工期索賠成立。因為罕見特大暴雨為不可抗力的影響,工期應予順延,人員窩工不成立。

  事件五:工期和費用索賠均成立。因為暴雨沖壞永久道路,是業(yè)主承擔的責任。

  (2)上述事件工期索賠的天數(shù):

  事件二:可索賠工期5d。

  事件三:可索賠工期2d,

  即 900m3/(4500m3/10d)=2d。

  事件四:可索賠工期3d。

  事件五:可索賠工期1d。

  故總工期可索賠lld。

  (3)上述事件可索賠費用:

  事件二中

  人工費:15工日×23元/工日×(1+30%)=448.5元;

  機械費:450元/臺班×5d=2250元;

  事件三:

  (900m3×4.2元/m3)×(l+20%)=4536元;

  事件五:

  人工費:30工日×23元/工日×(1+30%)=897元;

  機械費:450元/臺班×ld=450元。

  故總計可索賠費用85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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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0】

  【背景】

  某施工單位(乙方)與某建設單位(甲方)簽訂了某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處理與基礎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無法準確確定,根據(jù)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按照施工圖預算方式計價,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及施工合同規(guī)定的內(nèi)容及技術要求施工。乙方施工的分項工程首先經(jīng)監(jiān)理工程師質(zhì)量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工程量的計量和工程款的支付。

  工程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下列事件:

  事件一:當施工單位進行到施工圖規(guī)定的處理范圍邊緣時,乙方在取得監(jiān)理工程師同意情況下,為保證土方夯實質(zhì)量,將夯擊范圍適當擴大。施工完畢后,乙方將擴大范圍內(nèi)的施工工程量向工程師提出計量和付款要求。

  事件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乙方根據(jù)監(jiān)理工程師指示就部分工程進行了變更施_工。

  事件三:在土方開挖過程中,遇到下列兩項重要事件使工期發(fā)生拖延:一是開挖遇到地質(zhì)勘探未曾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時間;二是施工過程中遇到數(shù)天季節(jié)性大雨后又轉為特大暴雨而引起山洪暴發(fā),造成施工現(xiàn)場道路、管網(wǎng)以及已經(jīng)施工的部分基礎沖壞,乙方施工設備損壞,數(shù)名施工人員受傷,過后乙方用了一定時間進行工程清理和修復作業(yè)。

  【問題】

  (1)乙方針對擴大部分工程量的計量和支付要求是否合理?說明理由。

  (2)乙方變更施工部分合同款項應根據(jù)什么原則確定?

  (3)對于事件3中乙方提出的延長工期和費用補償?shù)囊?,該如何處?說明理由。

  【答案】

  (1)不合理。

  理由:因為該部分工程量超出施工圖紙的范圍和要求,監(jiān)理工程師只是認可承包商保證施工質(zhì)量所采取的技術措施,而相關費用應由承包商自己承擔。

  (2)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原則: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商提出適當?shù)淖兏鼉r格,工程師批準執(zhí)行。這一批準的變更價格,應與承包商達成一致,否則按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解決。

  (3)對兩項索賠事件應做如下處理:

  1)對孤石的索賠,由于地質(zhì)勘探報告未指明,施工單位預先無法估計的地質(zhì)條件變化,屬于甲方應承擔的風險,應給予工期順延和費用補償。

  2)對于天氣變化引起的索賠分兩種情況處理:對于前期季節(jié)性雨季的影響應視為一個有經(jīng)驗的承包商預先能夠合理估計的因素,應在合同工期內(nèi)考慮,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長和費用損失不能給予補償。

  對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發(fā)不能視為一個有經(jīng)驗的承包商預先能夠合理估計的因素,應按不可抗力處理索賠【問題】。索賠處理原則:被沖壞的歷史道路、管網(wǎng)以及已完工程的基礎和工程清理、修復作業(yè)等經(jīng)濟損失應由甲方承擔,乙方損壞的設備、受傷的施工人員等經(jīng)濟損失應由乙方承擔,工期予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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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1】

  【背景】

  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投資建造一座高檔寫字樓,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項目已明確,功能布局及工程范圍都已確定,業(yè)主為減少建設周期,盡快獲得投資收益,施工圖設計未完成時就進行了招標。

  (1)招標工作中了發(fā)生以下事件:

  1)招標文件規(guī)定本地區(qū)單位參加投標不需要墊資,外地區(qū)單位參加投標需要墊資200萬元。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丙公司為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代理招標事務,并負責組織召開并主持招標預備會議與開標會議。

  2)五家單位參加投標,其中乙公司在投標截止日期時間之前報送的新報價方案在原報價的同時提出報價降低新方案,經(jīng)項目經(jīng)理簽字、企業(yè)蓋章后送招標方,招標方以“一標一投”為理由拒絕該公司報送新的方案。

  3)最后采用綜合評分法確定了甲建筑工程公司為總承包單位。

  (2)業(yè)主與承包方簽訂施工合同時,由于設計未完成,工程性質(zhì)已明確但工程量還難以確定,雙方通過多次協(xié)商,擬采用總價合同形式簽訂施工合同,以減少雙方的風險。

  施工總承包合同條款中有如下條款:

  1)工程合同額為1200萬元,總工期為10個月。

  2)本工程采用固定價格合同,乙方在報價時已考慮了工程施工需要的各種措施費用與各種材料漲價等因素。

  3)甲方向乙方提供現(xiàn)場的工程地質(zhì)與地下主要管網(wǎng)資料,僅供乙方參考使用,甲方不對由此帶來的費用及工期負責。

  4)乙方不能將工程轉包,為加強工程進度,但允許分包,也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單位。

  (3)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fā)生如下事件:

  1)建設單位接到政府安全管理部門將于6月份進行現(xiàn)場工程安全施工大檢查的通知后,要求施.工單位結合現(xiàn)場安全狀況進行自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施工單位進行了自查整改,并向項目監(jiān)理機構遞交了整改報告,同時要求建設單位支付為迎接檢查進行整改所發(fā)生的費用。

  2)現(xiàn)場澆筑的混凝土樓板出現(xiàn)了多道裂縫,經(jīng)有資質(zhì)的檢測單位檢測分析,認定是商品混凝土的質(zhì)量【問題】。對此,施工單位提出,因混凝土廠家是建設單位推薦的,故建設單位負有推薦的責任,應分擔檢測的費用。

  【問題】

  (1)根據(jù)招投標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招標過程中發(fā)生事件存在哪些不妥?并說明理由。

  (2)在總承包合同中,業(yè)主與施工單位選擇總價合同是否妥當?為什么?

  (3)合同條款中有哪些不妥之處?并給出正確做法或理由。

  (4)本-工程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中,施工單位做法是否合理?給出正確做法或理由。

  【答案】

  (1)不妥之一:招標文件對于本地區(qū)投標單位與外地區(qū)投標單位制定不同的規(guī)則;

  理由:不符合招投標法的公正、公平原則。

  不妥之二: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丙公司作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理由:應由招標人白行組織或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招標,不由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定。

  不妥之三:負責組織召開并主持招標預備會議與開標會議;

  理由:組織并主持招標預備會議和開標會,應由招標單位或其代理公司負責主持,接受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相關管理部門監(jiān)督。

  不妥之四:招標人拒絕乙公司的新報價方案;

  理由:在開標前投標人提交的新文件應屬于招標文件的有效補充文件。

  (2)選用總價合同模式不妥當;

  理由:施工圖設計未完成,雖然工程性質(zhì)已明確,但工程量還難以確定,工程價格隨工程量的變化而變化,雙方風險都比較大,不適宜采用總價合同模式。

  (3)不妥之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現(xiàn)場的工程地質(zhì)與地下主要管網(wǎng)資料,僅供乙方參考使用,甲方不對由此帶來的費用及工期負責;

  正確做法:甲方應對提供的資料(數(shù)據(jù))真實、準確性負責,并作為乙方現(xiàn)場施工的依據(jù)。現(xiàn)場如與提供資料不符,甲方對工期及費用負責。

  不妥之二: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理由:分包單位再次分包屬于違法分包。

  (4)事件一:施工單位做法不合理;

  理由:施工單位有保證施工現(xiàn)場安全狀況的義務,與是否檢查無關。

  事件二:施工單位做法不合理;

  理由:建設單位只是推薦,并不是建設單位采購,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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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2】

  【背景】

  某四層框架結構廠房,建筑面積為5200m2。工程開工前施工圖紙齊全,且現(xiàn)場已達三通一平標準。建設單位通過邀請招標的方式確定了A公司為施工承包單位,并于2011年1月20日,雙方簽訂了固定總價模式的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如下條款:

  (1)合同工期為320d,每提前l(fā)d獎勵5000元,每拖延1d罰款10000元;

  (2)A公司不得將工程轉包,但允許分包;

  (3)該工程質(zhì)量實行終身保修;

  (4)施工單位按監(jiān)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不承擔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

  建設單位修改工程設計,造成停工待圖3d;

  事件二:

  7月份遇到罕見特大暴雨,導致全場性停工10d,8月份又遇到季節(jié)性降雨,導致停工3d;

  事件三:

  在竣工驗收時,總監(jiān)理工程師要求對已隱蔽的地下管溝工程重新挖開進行復驗,施工單位認為嚴格按監(jiān)理批復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且驗收合格,根據(jù)合同條款施工單位拒絕再次挖開檢查,建設單位進行調(diào)解,停工2d后施工單位同意復驗,復驗結果滿足設計及規(guī)范要求,復驗及恢復共造成工期延誤6d。

  事件四:

  施工單位實際完成該工程的工期為344d。為此,建設單位扣罰施工單位的延誤工期費用為:

  24×10000=24萬元。

  【問題】

  (1)建設單位采取的招標方式是否合適?說明理由。

  (2)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模式是否合適?說明理由。

  (3)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事件一、事件二、事件三中,索賠是否成立?分別說明理由。

  (4)假定事件一、事件二、事件三均在關鍵線路上,結合上述事件,試問事件四中建設單位應給予施工單位獎勵還是罰款?為什么?并給出具體獎罰數(shù)額。

  【答案】

  (1)招標方式不合適;

  理由:此.工程結構不特殊、技術不復雜、工程量也不大也沒有專有技術或?qū)@麘茫仨氝M行公開招標。

  (2)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模式合理;

  理由:此工程工程量不大,工期較短,技術不復雜,風險不大,業(yè)主有詳細設計圖紙,承包單位能準確計算工程量,適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

  (3)事件一:工期索賠成立;

  理由:變更設計、因為等待圖紙發(fā)生停工,屬建設單位原因造成。

  事件二:罕見特大暴雨停工索賠成立;

  理由:罕見特大暴雨,認定為不可抗力,工期延誤屬建設單位責任范圍。

  季節(jié)性降雨停工索賠不成立;

  理由:季節(jié)性降雨,為一個有經(jīng)驗的承包商可以預見的事項,造成工期延誤屬施工單位承擔。

  事件三:停工2d的索賠不成立;

  理由:無論前期是否驗收合格,總監(jiān)理工程師提出再次復驗時,施工單位均有義務進行配合。

  復驗及恢復的6d索賠成立;

  理由:復驗結果合格,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應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4)事件四中,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單位處以罰款;

  理由:事件一施工單位獲得工期索賠3d,事件二施工單位獲得工期索賠10d,事件三施工單位獲得工期索賠6d,累計工期索賠19d,施工單位總工期判罰依據(jù)應為:320+19=339d。實際完成工期為344d,故應予以處罰。

  罰款金額:(344-339)×1000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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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3】(2013)

  【背景】資料

  某新建圖書館工程,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某施工單位中標。雙方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總造價14250萬元,預付備料款2800萬元,每月底按月支付施工進度款??⒐そY算時,結算價款按調(diào)值公式法進行調(diào)整。

  在招標和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招標。招標文件規(guī)定:合格投標人為本省企業(yè);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15天后投標截止;招標人對投標人提出的疑問分別以書面形式回復給相應提出疑問的投標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招標文件時,任務個別條款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要求整改后再進行招標。

  事件二:合同約定主要材料按占總造價比重55%計,預付備料款在起扣點之后的五次月度支付中扣回。

  事件三:基坑施工時正值雨季,連續(xù)降雨致停工6天,造成人員窩工損失2.2萬元。一周后出現(xiàn)了罕見特大暴雨,造成停工2天,人員窩工損失1.4萬元。針對上述情況,施工單位分別向監(jiān)理單位上報了這四項索賠申請。

  事件四:某分項工程由于設計變更導致該分項工程量變化幅度達20%,合同專用條款未對變更價款進行約定。施工單位按變更指令施工,在施工結束后的下一月上報支付申請的同時,還上報了該設計變更的變更價款申請,監(jiān)理工程師不批準變更價款。

  事件五:種植屋面隱蔽工程通過監(jiān)理工程師驗收后開始覆土施工,建設單位對隱蔽工程質(zhì)量提出異議,要求復驗,施工單位不予同意。經(jīng)總監(jiān)理工程師協(xié)調(diào)后三方現(xiàn)場復驗,經(jīng)檢驗質(zhì)量滿足要求。施工單位要求補償由此增加的費用,建設單位予以拒絕。

  事件六:合同中約定,根據(jù)人工費和四項主要材料的價格指數(shù)對總造價按調(diào)值公式法進行調(diào)整。各調(diào)值因素的比重、基準和現(xiàn)行價格指數(shù)如下表:

  【問題】

  1. 事件一中,指出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不妥之處,并分別寫出理由。

  2. 事件二中,列式計算預付備料款的起扣點是多少萬元?(精確到小數(shù)點后2位)

  3. 事件三中,分別判斷四項索賠是否成立?并寫出相應的理由。

  4. 事件四中,監(jiān)理工程師不批準變更價款申請是否合理?并說明理由。合同中未約定變更價款的情況下,變更價款應如何處理?

  5. 事件五中,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做法是否正確?并分別說明理由。

  6. 事件六中,列式計算經(jīng)調(diào)整后的實際結算價款應為多少萬元?(精確到小數(shù)點后2位)

  參考答案

  1. 事件一中,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不妥之處及理由:P331

  1)合格投標人為本省企業(yè)不妥。理由: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2)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15 天后投標截止不妥。理由: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至投標截止的時間至少20 天。

  3)招標人對投標人提出的疑問分別以書面形式回復給相應的提出疑問的投標人不妥。理由:對于投標人提出的疑問,招標人應該以書面形式發(fā)送給所有的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

  2. 預付備料款的起扣點

  =14250-2800/55%=9159.09 萬元 P307

  3. 事件三中,連續(xù)降雨致停工6 天,造成人員窩工損失2.2 萬元,工期和費用索賠不成立。

  理由:因為施工正值雨季,是一個有經(jīng)驗的承包商應該能夠預測到風險,應該由承包商承擔。

  罕見特大暴雨,造成停工2 天,人員窩工損失1.4 萬元,工期索賠成立,費用索賠不成立。

  理由:罕見特大暴雨屬于不可抗力,工期可以順延,費用由承包商自己承擔。

  4. 事件四,監(jiān)理工程師不批準變更價款是合理的。

  理由:工程變更發(fā)生追加合同價款的,應該在施工結束后的14 天內(nèi)提出,若沒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提出,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工期和價款的變化。

  (本題從題面應該理解為超過14天了,當然假設變更施工結束是5月底,而上報支付申請是6月初,可能沒有超過14天,監(jiān)理不批準就是不合理的了)

  合同中未約定變更價款的情況下,變更合同價款的原則: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shù)淖兏鼉r格,經(jīng)工程師確認后執(zhí)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5. 事件五,建設單位對隱蔽工程有異議,要求復驗,施工單位不予同意,施工單位的做法不正確。理由:建設單位對隱蔽工程有權要求復驗。

  經(jīng)現(xiàn)場復驗后檢驗質(zhì)量滿足要求,施工單位要求補償由此增加的費用,建設單位予以拒絕,建設單位的做法不正確。理由:經(jīng)現(xiàn)場復驗后檢驗質(zhì)量滿足要求,復驗增加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如果造成工期損失的工期應該予以順延。

  6. 事件六,經(jīng)調(diào)整后的實際結算價款應為:

  =14520×(0.2+0.25×1.12/0.99+0.30×1.16/1.01

  +0.12×0.85/0.99+1.15×0.80/0.96+0.08×1.05/0.78)

  =14962.1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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