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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呼和浩特2015年上半年心理咨詢師綜合評審工作通知

更新時間:2015-04-20 09:28:2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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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內蒙古呼和浩特2015年上半年心理咨詢師綜合評審工作通知,由環(huán)球網校心理咨詢師頻道為您整理發(fā)布!

  各地報名:2015年上半年各地心理咨詢師考試報名專題

內蒙古呼和浩特2015年上半年心理咨詢師綜合評審工作通知

  呼和浩特市職業(yè)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根據國家職業(yè)資格全國統一鑒定工作規(guī)程和自治區(qū)職業(yè)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關于印發(fā)2015年全區(qū)國家職業(yè)資格統一鑒定實施方案的通知》(內職鑒字[2015]5號)要求,對呼和浩特地區(qū)的國家職業(yè)資格統一鑒定綜合評審工作進行布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一)、全面考查考生對基本理論的掌握程度,能否正確運用基本理論綜合分析問題,是否具備運用技能解決問題的能力(主要包括理解、分析、表達、語言組織等方面),評估其是否具備從事本職業(yè)的條件(包括知識儲備、專業(yè)素養(yǎng)、思維能力、職業(yè)條件等方面)。

  (二)、全面考查考生的從業(yè)潛質以及從業(yè)意愿,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本職業(yè)要求。

  二、時間安排

  論文提交時間:5月11日―5月13日;

  綜合評審口頭答辯時間:5月30日―5月31日

  三、綜合評審

  (一)考生論文要按照各職業(yè)級別所規(guī)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寫(國家職業(yè)資格心理咨詢師二級綜合評審論文撰寫要求(試行).rar),不符合規(guī)定的論文不得進入答辯環(huán)節(jié)。

  (二)論文內容部分的成績占綜合評審成績的40%,即40分;論文答辯部分的成績占綜合評審總成績中的60%,即60分;由評審委員會中每位成員評定的成績進行算術平均后得出。考生論文內容部分成績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方可參加口頭答辯:占評審委員會總數2/3以上的委員評分合格(≥24分);平均分合格(≥24分)。

  (三)論文內容評定標準

  1.意義和難度;

  2.內容的正確性;

  3.結構與邏輯性;

  4.獨創(chuàng)性及應用價值具體評定標準;

  5.掌握基礎理論知識的程度;

  6.綜合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7.寫作和書面表達能力。

  (四)論文答辯成績評定標準

  論文答辯一般采取口頭答辯的方式進行,評審委員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評定:

  1.考生匯報論文情況;

  2.回答問題正確性;

  3.對論文選題的理解程度;

  4.邏輯思維及口頭表達能力。

  (五)終止答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評審組組長主持,答辯委員合議后,報鑒定中心同意,可做出終止答辯決定,并記錄在案:

  1.答辯內容與其所提交論文內容嚴重不符的;

  2.回答問題時答非所問、完全跑題的;

  3.不適宜繼續(xù)答辯的其他情形。

  終止答辯后,考生該篇論文不予評定答辯成績。

  (六)綜合評審成績計算辦法

  綜合評審成績=論文內容成績+論文答辯成績。

  四、工作要求

  除個別職業(yè)級別的綜合評審(如職業(yè)指老師一級、企業(yè)培訓師二級等),按照國家規(guī)定要求執(zhí)行,其他職業(yè)級別的綜合評審參照心理咨詢師、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師、公共營養(yǎng)師標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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