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實施導則》都有哪些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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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實施導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合肥市裝配式建筑工程發(fā)展,幫助招標人更好地進行裝配式建筑項目招標,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建筑產業(yè)化發(fā)展的實施意見》(合政辦〔2019〕22號)、《合肥市2021年裝配式建筑工作要點》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合肥市實際,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所指的裝配式建筑是指由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筑。主要包括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建筑、裝配式鋼結構建筑、裝配式木結構建筑及裝配式混合結構建筑等。
第三條 合肥市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目錄范圍內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導則。
第二章 招標投標
第四條 裝配式建筑全面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政府(含國有企業(yè))投資裝配式建筑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比例達100%。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后,按照工程項目的建設規(guī)模、設計方案、功能需求、投資限額等進行工程總承包發(fā)包。
第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發(fā)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企業(yè)投資的裝配式建筑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fā)包。政府投資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fā)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fā)包。
第六條 招標時須滿足的前期基礎資料及相關要求:
(一)立項批復(備案)、地質勘察資料、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如有)等基礎資料;
(二)設計、采購和施工的內容及范圍、工期、質量、安全、環(huán)保、智能、建設標準、技術標準、主要設備參數、材料品牌等;
(三)招標人與中標人的責任和權利范圍;
(四)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五)工程分包的規(guī)定和要求,以及工程允許分包的專業(yè)及范圍;
(六)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應用范圍、應用深度、交付標準等技術指標;
(七)工程樣板房、技術創(chuàng)新、綠建星級、一體化裝修等方面要求;
(八)項目單體裝配率指標。裝配率計算應符合《合肥市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計算方法》相關要求。
第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不同階段的設計文件,參考工程造價指標、概算定額等設定最高投標限價。招標人設置最高投標限價時,可根據項目特點同時設置勘察設計、設備采購和施工的分項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于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確需調整的,應當在調整前報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
第八條 招標人應確定合理的招標時間,確保投標人有足夠時間研究招標文件、編制工程總承包方案及深化設計方案、評估項目風險、測算項目成本等。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九條 投標人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guī)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lián)合體。采用聯(lián)合體形式的,鼓勵優(yōu)先在裝配式建筑設計企業(yè)目錄中選擇設計單位組成聯(lián)合體。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lián)合體的,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在聯(lián)合體協(xié)議中明確聯(lián)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投標人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fā)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yè)績。
鑒于各地裝配率計算標準不同,在業(yè)績設定時可以設置裝配式建筑業(yè)績,但不設置裝配率指標。
第十一條 裝配式建筑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負責制。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等。
第十二條 從事裝配式建筑構件吊裝、套筒灌漿、預埋件等關鍵崗位作業(yè)人員需按規(guī)定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裝配式建筑項目鼓勵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評定分離方式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應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招標人對采用BIM 技術、新型模板技術、新型安裝技術等新技術應用等方面有要求的,可在評標辦法中設置評審指標。
第十四條 裝配式建筑項目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允許采用工程保函、擔?;虮WC保險的方式繳納。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具備自行生產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能力,或者與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yè)建立合作關系。
投標人通過合作方式提供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應根據項目需求情況在中標后自主優(yōu)先選用《合肥市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yè)信息目錄》中的生產企業(yè)和部品部件。
第十六條 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應采用總價合同。合同范本應采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印發(fā)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預制構件采購合同采用市城鄉(xiāng)建設局編制的《建設項目預制構件采購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條 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可以采用總價包干、單位造價包干、模擬工程量清單報價等計價模式。
第十八條 裝配式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fā)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第十九條 招標人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在招標文件、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公平、合理的風險分擔條款。工程款按月支付比例不低于80%,主體結構完成后,支付比例不低于85%,農民工工資監(jiān)管資金在裝配式建筑主體結構施工階段比例不大于15%。
招標人承擔的主要風險一般包括:
(一)招標人提出的建設范圍、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質量要求的調整;
(二)招標人按照行業(yè)主管部門出臺材料價格調差相關規(guī)定對材料價格進行調整;
(三)因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四)難以預見的地質自然災害、不可預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區(qū)或者障礙物、有毒氣體等重大地質變化,其損失和處置費用(因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措施不當等造成的上述問題,其損失和處置費應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費用的增加;
(六)因項目選址、拆遷、環(huán)保政策等變化,造成項目變更或取消。
除上述招標人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導則由市公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導則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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