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訓: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何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39號公告從“降稅率”“擴抵扣”“退留抵”等方面為實體經(jīng)濟上了一道“硬菜”。在剛剛過去的5月申報期,不少納稅人享受到了政策優(yōu)惠。
按照39號公告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如何填報納稅
1、某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已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該納稅人2019年6月加計抵減額的期初余額為10000元,一般項目可計提加計抵減額50000元,由于4月份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fā)生轉出,當期需要調減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70000元。請問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答: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根據(jù)當期加計抵減情況,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相關列次。其中,“期初余額”列填寫10000元,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50000元應填入“本期發(fā)生額”列中,當期調減的加計抵減額70000元應填入“本期調減額”列中。本行其他列次按照計算規(guī)則填寫,即“本期可抵減額”列應填入-10000元,“本期實際抵減額”列應填入0元,“期末余額”列應填入-10000元。
2、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月銷售咨詢服務,涉及銷項稅額30萬元(稅率6%),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5萬元,那么4月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應當如何計算?
答:按照《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依據(jù)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和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填寫說明,納稅人在4月的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以下稱《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發(fā)生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25×10%=2.5(萬元)。
《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期初余額”+“本期發(fā)生額”-“本期調減額”=0+2.5-0=2.5(萬元)。
由于主表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30-25=5(萬元)>《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所以《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本期可抵減額”=2.5萬元。
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30-25-2.5=2.5(萬元)。
以上各欄次均為“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
3、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何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表上體現(xiàn)加計抵減額?
答:為落實加計抵減政策,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額體現(xiàn)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欄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實際抵減額”
“實際抵減額”是指按照規(guī)定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分別對應《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7行“即征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的“本期實際抵減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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