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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yè)單位考試常識類知識點(31):古代離婚制度

更新時間:2019-11-05 15:38:35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44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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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業(yè)單位考試中作答常識類的題目不可以浪費太多時間,環(huán)球網(wǎng)校編輯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常識類知識點,在事業(yè)單位考試中可能會用到,為各位考生平時積累常識類知識點提供一些幫助,希望各位考生可以做到每天積累一點點,在考試時可以作答如流。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

古代離婚制度

(一)七出、三不去

解除婚姻關系的大權掌握在男子手中,稱為:“出妻”、“休妻”。周禮規(guī)定,丈夫可以以七條理由休妻妻子故而得“七出”之名。

“七出”指的是: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

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

第一是指結婚時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時已去世,原來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無家可歸;

第二是和丈夫一起為父親或母親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第三是丈夫娶妻的時候貧賤,后來富貴了。

“三不去”是作為“七出”規(guī)定的補充規(guī)范,但指出“惡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說,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惡疾”及“淫”兩項,則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圍之內(nèi)。

(二)和離

古代離婚制度包括"休妻"和"和離",而和離指按照以和為貴的原則,夫妻雙方和議后離婚,而不單純是丈夫的一紙休妻。“和離”始見于唐代《唐律.戶婚》,在“諸犯義絕者離之”條后規(guī)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問罪)。”和離需由丈夫簽“放妻書”。后代循唐例,也稱“和離”為“兩愿離婚”,并為近代法律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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