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經濟師《中級財稅》輔導: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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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稅務管理
第一節(jié) 稅務基礎管理
一、稅務登記(納稅登記)
(一)熟悉稅務登記的范圍
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者發(fā)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的單位和個人,可不辦理稅務登記或者只登記不發(fā)證。
(二)掌握稅務登記的種類
包括:設立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停業(yè)、復業(yè)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設立稅務登記――先工商,后稅務;30日
2.變更稅務登記――先工商,后稅務;30日
3.注銷稅務登記――先稅務,后工商;特殊情況下15日
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按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15日內,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未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4.停業(yè)、復業(yè)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yè)的,應當在停業(yè)前向稅務機關辦理停業(yè)登記。納稅人的停業(y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納稅人辦理停業(yè)登記,稅務機關收存其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發(fā)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fā)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納稅人在停業(yè)期間發(fā)生納稅義務的,應當依法申報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yè)登記。
納稅人停業(yè)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yè)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yè)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yè)報告書》。
5.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xù)。
(三)稅務登記證的發(fā)放及使用
1.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fā)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yè)、歇業(yè);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2.要定期驗換。一年一驗證,三年一換證。
3.遺失要聲明作廢。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四)熟悉稅務登記的法律責任
情形 | 處理措施 |
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10000元的罰款 |
不辦理稅務登記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稅務機關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
未按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毀損、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 處2000~10000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10000~50000元的罰款 |
二、賬簿憑證管理
(一)掌握賬簿管理
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1.賬簿的設置要求
情形 | 要求 |
(1)一般的納稅人 | 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15日內設置賬簿 |
(2)扣繳義務人 | 自發(fā)生扣繳義務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繳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
(3)生產、經營規(guī)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 | 可以聘請專業(yè)機構或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稅控裝置 |
2.賬簿的使用要求
賬簿、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等資料,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至少保存10年,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銷毀。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編造銷毀清冊,報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批準,然后在其監(jiān)督下銷毀。
(二)了解憑證管理
納入憑證管理范圍的憑證主要包括會計憑證和稅收憑證兩大類。
注意: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準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三、發(fā)票管理
(一)掌握發(fā)票管理的內容
1.發(fā)票印制管理
(1)發(fā)票印制權限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全國統一由國家稅務總局委托中國人民銀行印鈔造幣總公司印制。全國統一的發(fā)票監(jiān)制章,發(fā)票防偽專用品的生產和發(fā)票防偽措施的采用,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管理。
普通發(fā)票,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統一設計式樣,套印全國統一的發(fā)票監(jiān)制章,指定企業(yè)印制。
(2)發(fā)票印制審批
自用發(fā)票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到指定印刷廠印制
(3)發(fā)票的設計、防偽管理、真?zhèn)舞b定由稅務機關負責,發(fā)票禁止在境外印制。
2.熟悉發(fā)票領購管理
(1)固定業(yè)戶領購發(fā)票手續(xù)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只限一般納稅人領用。
(2)臨時經營領購發(fā)票手續(xù)
需要臨時使用發(fā)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或者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fā)票。
臨時到本省、直轄市、自治區(qū)外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或者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內跨市、縣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申請領購發(fā)票的,提供保證人或根據所購發(fā)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繳納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fā)票
(3)發(fā)票領購方式:交舊領新、驗舊領新、批量供應
3.發(fā)票開具、使用、取得的管理
(1)一般情況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發(fā)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fā)票: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款項。
(2)熟悉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情形以及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填開的時間規(guī)定;銷貨退回、銷售折讓的處理
(3)發(fā)票的存根聯和發(fā)票登記簿應保存5年
(二)了解發(fā)票檢查
發(fā)票檢查的方法
(1)對照檢查法:與有關賬、證、表對照檢查
(2)票面邏輯推理法
(3)順向檢查法
(4)逆向檢查法
(5)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檢查的一般方法
、勹b別真?zhèn)?②邏輯審核;③就地調查;④交叉?zhèn)鬟f;⑤雙重稽核
四、納稅申報
(一)熟悉納稅申報的對象
1.納稅人
注意:享有減稅、免稅待遇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也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2.扣繳義務人
(二)了解納稅申報的內容
(三)掌握納稅申報的方式
1.直接申報(上門申報)
2.郵寄申報
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使用統一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xù),并向郵政部門索取收據作為申報憑據的方式。
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數據電文
4.委托代理申報
(四)熟悉納稅申報的期限
1.申報期最后一天是法定節(jié)假日的,申報期可以順延
2.延期的具體期限一般是一個申報期限內,最長不超過3個月。
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在納稅期限內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納稅結算
(五)熟悉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注意處罰數額的規(guī)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2000~10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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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稅收征收管理
一、了解稅收征收管理的形式
行業(yè)管理(條條管理);區(qū)域管理(塊塊管理、分片管理);按經濟性質管理;巡回管理;駐廠管理
二、稅款征收的管理
(一)熟悉稅款征收的方式和適用范圍
稅款征收方式 | 適用范圍 |
查賬征收 | 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
查定征收 | 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者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
查驗征收 | 經營品種比較單一,經營地點、時間和商品來源不固定的納稅人 |
定期定額征收 | 無完整考核依據的納稅人 |
(二)了解稅款征收的內容
注意核定應納稅額的適用對象及核定方法;關聯企業(yè)的稅收調整制度
稅務機關自該業(yè)務往來發(fā)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yè)務往來發(fā)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三)納稅擔保――預防措施
1. 熟悉納稅擔保的適用對象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 |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
(2)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 | 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 |
(3)納稅人從事臨時經營以及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勞務的 | |
(4)外來經營者需要在本地購買發(fā)票的 |
2.掌握納稅擔保的具體形式
(1)納稅擔保人擔保 | 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作為納稅擔保人 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
(2)納稅保證金擔保 | 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稅人以及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責成其提供納稅保證金; 對于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納稅人以及欠繳稅款要離境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責成其提供納稅保證金或其他納稅擔保。 |
(3)納稅擔保物擔保 | 納稅人以自己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作為納稅擔保 |
(四)掌握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預防措施) | 強制執(zhí)行措施(補救措施) | |
對象 |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 從事生常、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
時間 | 必須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的限期內――預防措施 | 納稅期滿后 |
法定程序 | (1)責令納稅人提前繳納稅款; (2)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未提供納稅擔保的,采取保全措施 | 告誡在先原則――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 |
措施 | 凍結存款 扣押查封 | 從存款中扣繳稅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權 |
審批 |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 | |
物品范圍 | 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1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 |
其他 | 未繳納的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zhí)行。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zhí)行人。 |
(五)掌握稅款追征與退還(非常重要)
1.稅款的追征處理
產生原因 | 追征處理 | |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 |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計算錯誤等失誤 |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
偷稅、抗稅、騙稅的 | 無限期追征 |
2.稅款退還的處理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減免稅管理(熟悉)
(一)減免稅種類的一般劃分
1.法定減免
起征點、免征額屬于法定減免的范圍
2.特案減免
3.臨時減免
(二)熟悉減免稅管理規(guī)程
1.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
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凡屬于無明確規(guī)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規(guī)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熟悉減免稅的申請、申報、審批實施、監(jiān)督管理、備案
四、了解出口退稅管理
(一)具備貨物出口條件,給予退稅的貨物(熟悉)
、俦仨殞儆谠鲋刀悺⑾M稅征稅范圍貨物,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屬于征收消費稅的還應取得由企業(yè)開具并經稅務機關和銀行(國庫)簽章的《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②必須報關離境;③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
(二)出口退稅的形式
1.不征不退的形式
2. 熟悉免、抵、退形式
適用于具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yè)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
3. 熟悉先征后退的形式:適用于收購貨物出口的外(工)貿企業(yè)
4.實行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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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了解稅收控制管理
一、了解經濟稅源調查的目的和內容
二、經濟稅源調查分析與報告
1.熟悉經濟稅源調查分析的主要方法
進度分析、趨勢分析、結構分析、因素分析、季節(jié)變動分析以及相關指標分析
2.熟悉經濟稅源調查報告:口頭報告和書面報告。專題性調查一般采用書面報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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