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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通話水平測試個人報名規(guī)定

更新時間:2013-09-27 00:19:2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上海市普通話水平測試個人報名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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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報名對象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教師和申請教師資格的人員;

  3.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

  4.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的學生;

  5.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播音員、節(jié)目主持人以及影視話劇演員;

  6.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應該接受測試的人員;

  7.自愿申請接受測試的社會其他人員。

  二、報名方法

  1.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可直接到省級測試機構報名,也可到測試站報名。

  2.報名時須出示有效身份證原件,并攜帶2張1寸近期正面免冠證件照。

  3.報名時應閱讀報名與應試的相關規(guī)定,并按要求正確填寫報名單。因內容填寫遺漏或不正確而造成的后果由報名者負責。

  4.參加測試的人員報名時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交納測試費50元。同時,可自愿購買《普通話水平測試指導用書》。

  5.報名者領取準考證后,應重點核對以下內容: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測試日期、測試報到時間。如有差錯,應試人須于測試日前3天與省級普通話測試機構或原報名測試站的報名處工作人員聯(lián)系,及時辦理更正手續(xù)。否則,因此而引起的后果,由應試人本人負責。

  6.報名一經確認,應試人不得更改應試時間。在規(guī)定的應試時間未參加測試的,視作自動放棄,測試費不予退還。

  7.報名者不能在省級普通話測試機構和測試站重復報名。發(fā)現(xiàn)重復報名的,則確認一處測試資格,重復報名所交納的費用不予退還。

  8.再次要求接受測試的,必須與前次測試間隔3個月以上。否則,取消測試資格,并不予退還測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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