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理財規(guī)劃師考試常考知識點:合同基礎知識
合同基礎知識
一、合同的訂立
1、要約原則 要約的構成要件:(1)內容具體確定,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發(fā)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約人。(2)要約與要約邀請。
2、承諾原則
3、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條款 (要約與承諾達成一致的方式: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xié)商并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合意是否達成,通常合同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
2、效力未定的合同
3、合同的無效與可撤銷
三、合同的履行
1、履行原則 應堅持三個原則:誠實信用、全面履行、適當履行原則。
2、雙務合同的履行
3、涉他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 需具備的三個條件(1)違反先合同義務(2)造成信賴利益損失、(3)有締約過失之存在。
(二)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3)泄露或使用不正當商業(yè)秘密(4)其他。如因一方過錯致合同被撤銷、無效、不成立以及無權代理等。
(三)違約責任
(四)合同責任的形式
1、繼續(xù)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4、違約金 5、定金
五、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概念
2、合同變更的條件 (1)原本存在著有效的合同關系 (2)合同內容發(fā)生變化、如標的物數(shù)量的增減、價格或酬金的增減以及期限的改變等(3)合同的變更需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
3、合同解除的條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達到合同目的。(2)延遲履行,又稱債務人延遲,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的現(xiàn)象。(3)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明確向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債權人可徑直解除合同。(4)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履行。
4、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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