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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審計師《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復習:公司的注冊資本

更新時間:2013-02-21 11:31:4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3年審計師考試《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第六章第一節(jié)知識點復習:公司的注冊資本和股東出資。

  三、公司的注冊資本和股東出資

  (一)注冊資本

  1.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2.股份公司采取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二)股東出資

  1.股東出資的方式

  (1)有限公司:貨幣出資,或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2)股份公司:

  ①發(fā)起設立:同有限責任公司

 ?、谀技O立:發(fā)起人以外的認股人只能以貨幣出資。

  2.對股東出資的具體規(guī)定

  (1)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設立: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2)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發(fā)起人、認股人必須一次繳清全部的注冊資本。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3)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30%;分期繳付出資的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份公司則沒有這兩項限制。

  (三)股東的資本充實責任

  1.有限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股份公司:

  (1)成立后,發(fā)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2)成立后,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fā)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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