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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物業(yè)管理師《制度與政策》知識點:民事主體

更新時間:2013-12-10 10:22:3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民事主體在我國指自然人(個體)、法人和其他組織。

  民事主體

  在我國指自然人(個體)、法人和其他組織。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權(quán)利能力

  民事權(quán)利能力是能夠承擔權(quán)利義務的資格,是成為民事主體的前提條件。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quán)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quán)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權(quán)利能力一律平等。

  2.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取得權(quán)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以年齡和智力狀況的不同來區(qū)分的,我國民法劃分為三種:

  (1)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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