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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經濟師考試《中級財政稅收》輔導:稅務基礎管理(1)

更新時間:2013-11-18 09:47:4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4年經濟師考試《中級財政稅收》輔導:稅務基礎管理(1)

 2013年經濟師考試真題答案及權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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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稅務管理

  第一節(jié) 稅務基礎管理

  一、稅務登記(納稅登記)

  稅務登記的概念: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濟活動進行登記并據此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一種法定制度。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huán)節(jié)和基礎工作。

  (一)稅務登記的范圍(熟悉)

  1.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經工商部門批準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和個體戶。

  2.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性團體。

  3.企業(yè)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4.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非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如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

  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者發(fā)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的單位和個人,可不辦理稅務登記或者只登記不發(fā)證。

  (二)稅務登記的種類(掌握)

  包括:設立稅務登記企業(yè),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停業(yè)、復業(yè)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設立稅務登記――先工商,后稅務;30日

情形規(guī)定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含臨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應自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其他納稅人應當自依法成立或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fā)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
了解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稅務登記表的內容。
(3)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變更稅務登記――先工商,后稅務;30日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納稅人按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注銷稅務登記――先稅務,后工商;15日

  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按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15日內,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fā)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例題3?單選題】對于變更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答案】C

  【解析】對于變更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稅務登記證的發(fā)放及使用

  1.稅務登記證的發(fā)放

  納稅人在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批后發(fā)給稅務登記證。

  2.稅務登記證的使用要求

  (1)要亮證經營。稅務登記證正本,懸掛于生產經營場所明顯處。

  (2)要遵守使用規(guī)定。稅務登記證件,只限納稅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涂改、毀損、買賣或者偽造。

  (3)辦理涉稅事宜要持稅務登記證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fā)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yè)、歇業(yè);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4)要定期驗換。一年一驗證,三年一換證。

  (5)遺失要聲明作廢。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四)稅務登記的法律責任(熟悉)

情形處理措施
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10000元的罰款
不辦理稅務登記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稅務機關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未按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毀損、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10000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0000~50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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