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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路造價師考點:工程定額計價的性質

更新時間:2013-10-08 14:38:1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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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定額計價的性質

  我國建筑產品價格市場化經歷了“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國家調控價”三個階段。定額計價是以概預算定額、各種費用定額為基礎依據(jù),按照規(guī)定的計算程序確定工程造價的特殊計價方法。因此,利用工程建設定額計算工程造價就價格形成而言,介于國家指導價和國家調控價之間。

  1、第一階段,國家定價階段

  主要特征是:

  (1)這種“價格”分為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費用簽證和竣工結算。

  (2)這種“價格”屬于國家定價的價格形式,國家是這一價格形式的決策主體。

  2.第二階段,國家指導價階段

  其價格形成的特征是:

  (1)計劃控制性。作為評標基礎的標底價格要按照國家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定額和有關取費標準制定,標底價格的最高數(shù)額受到國家批準的工程概算控制。

  (2)國家指導性。國家工程招標管理部門對標底的價格進行審查,管理部門組成的監(jiān)督小組直接監(jiān)督、指導大中型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和決標過程。

  (3)競爭性。投標單位可以根據(jù)本企業(yè)的條件和經營狀況確定投標報價,并以價格作為競爭承包工程手段。招標單位可以在標底價格的基礎上,擇優(yōu)確定中標單位和工程中標價格。

  3.第三階段,國家調控價階段

  國家調控招標投標價格形成特征如下:

  (1)自發(fā)形成。應由工程承發(fā)包雙方根據(jù)工程自身的物質勞動消耗、供求狀況等協(xié)商議定,不受國家計劃調控。

  (2)自發(fā)波動。隨著工程市場供求關系的不斷變化,工程價格經常處于上升或者下降的波動之中。

  (3)自發(fā)調節(jié)。通過價格的波動,自發(fā)調節(jié)著建筑產品的品種和數(shù)量,以保持工程投資與工程生產能力的平衡。

施工組織房建,市政,道橋,水利,巖土,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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