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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權屬登記程序與處理規(guī)則

更新時間:2012-12-28 14:33:0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物業(yè)管理師《物業(yè)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知識點:房屋權屬登記程序與處理規(guī)則

  【返回房地產權屬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程序與處理規(guī)則

  (一)房屋權屬登記程序

  房屋所有權登記按照房屋所有權人,以房屋的門牌號、幢、套(問)以及有具體權屬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經登記機關審查登記申請,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在受理登記后的30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在受理登記后的15日內核準注銷,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申請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交納登記費和權屬證書工本費。申請人逾期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按照規(guī)定登記費的3倍以下收取登記費。

  (二)房屋權屬登記處理規(guī)則

  1.登記機關依法直接代為登記

  以下情況由登記機關代為進行房屋權屬登記:

  (1)依法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

  (2)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是指由政府依據法律程序和有關政策代行管理的房屋,不包括房屋所有權人依據民法規(guī)定委托代管的房屋。

  由登記機關依法直接代為登記,不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2.暫緩登記

  以下情況申請人可以申請暫緩登記:

  (1)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證明材料的;

  (2)按照規(guī)定需要補辦手續(xù)的;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準予暫緩登記的。

  3.不予登記

  下列情況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屬于違章建筑的;

  (2)屬于臨時建筑的;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4.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下列情況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1)申報不實的;

  (2)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3)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

  (4)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注銷房屋權屬證書,由登記機關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并收回原發(fā)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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