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的主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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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的主要原則
1.房屋租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于財產權交易的民事活動,當事人應當依照民法規(guī)定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其中,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是指各級政府交由機關、部隊、團體和企事業(yè)單位經營管理的國有房屋。根據政府授權規(guī)定,其中有的房屋可以出租經營,有的房屋不得出租經營。
3.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zhí)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xié)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4.房屋租賃僅僅是房屋所有人讓渡房屋使用權,房屋所有人仍享有對房屋的處分權,可以出賣、交換其所有的房屋。但是,承租人依據房屋租賃合同享有的房屋使用權同樣受法律保護。因此在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
5.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就會給對方造成損害。因此,出租人如果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繼承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以保障承租人的承租權。
6.我國尚存一定數量向居民或職工出租的公有房屋,這部分房屋租賃帶有一定程度的住房福利政策。緣于住房性質的特點,這種住房福利不僅限于承租人,也包括與其共同居住的家屬。因此,為保障承租人家屬的住房權利,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承租該房屋。
7.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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