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物業(yè)管理師考試基本制度與政策復習方法32
★民事主體 P159 在我國指自然人(個體)、法人和其他組織。$lesson$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能夠承擔權利義務的資格,是成為民事主體的前提條件。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1.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以年齡和智力狀況的不同來區(qū)分的,我國民法劃分為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二)★★★法人 P160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人的集合或財產(chǎn)的集合,但并非所有的組織都是法人。
1.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chǎn)或者經(jīng)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gòu)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的分類 企業(yè)法人、非企業(yè)法人、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chǎn)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兩者的范圍相同,都要受到其經(jīng)營范圍的限制。
(三)其他組織 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在我國,主要指個體工商戶、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戶、個人合伙等
★★★民事法律行為P161
1.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主體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引起一定法律關系變動的行為,是引起法律關系變動的主要原因。
最典型的民事行為是合同、遺囑和婚姻。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2.無效民事行為 是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要件,法律不承認其效力的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損害國家利益的;(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4)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3.可撤銷民事行為 是行為人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賦予表意人撤銷權,由其決定行為效力的民事行為。
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1)行為人對行為內(nèi)容有重大誤解的;(2)顯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侵害非國家利益的行為。
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使自己遭受損失的人具有撤銷權,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該行為,但是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如果撤銷權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行使撤銷權,則該民事行為繼續(xù)有效,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是行為成立后處理不確定狀態(tài),需待有權利和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效力的行為。其與可撤銷行為的區(qū)別在于可撤銷行為在撤銷之前為有效,撤銷權人為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效力待定行為在確定之前處于效力不確定狀態(tài),有權確定期效力的為行為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種類:(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得獨立實施的行為;(2)無權處分行為;(3)無權代理行為。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1)第三人的追認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權處分行為中的有處分權人、無權代理中的被代理人有追認權,如果追認,該行為有效,如果拒絕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無效;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行為對追認權人不生效力,由無權處分人和無權代理人對行為負責。(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相對人可以催告追認權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追認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使行為歸于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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