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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際招標工程施工索賠中有關工程地質問題的思考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在國際工程施工中因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而引起索賠問題是常有的事。索賠涉及到工程地質的圍巖(邊坡)穩(wěn)定、巖體(巖石)分類、巖體結構面性質和數(shù)量、巖體地應力的影響等各個方面。因而在地質技術、工程實施、合同管理等各個方面出現(xiàn)了一些新課題需要深入地思考和探索,這對承包商和項目業(yè)主都是非常有益的。

  1 工程地質問題索賠的提出

  1.1 索賠的相關合同依據(jù) 國際上常用的合同條件很多,但通用的是FIDIC合同條件。在我國的《中國水電工程合同條件(GF-97-0208)》和《中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的合同條件中也有索賠的內容。根據(jù)FIDIC條件的12.2款可以就此提出"不可預見的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往往集中在與地質條件有關的問題中。

  不可預見的不利的工程地質條件進行索賠的一般步驟為:①根據(jù)投標時的資料和條件提 出可合理預見的工程地質條件;②把施工中遇到的工程地質條件列出來;③施工中遇到的工程地質條件與投標時可合理預見的工程地質條件相比,得出不可預見的不利工程地質條件;④根據(jù)第③條的結果列出導致工期延誤和引起的額外費用;⑤作出索賠結論(工期延長和費用增加)。

  應注意到,以下可預見的不利的工程地質條件進行索賠,有經(jīng)驗的承包商一般還會從以下方面證明實際遇到的比投標時預見的工程地質條件出現(xiàn)不同或更加惡劣的情況:①從數(shù)量上說明斷層、斷層帶、斷層影響帶、層理、節(jié)理、裂隙、軟弱夾層大量增加;②以工程施工中出現(xiàn)一些經(jīng)常見到的工程現(xiàn)象(如超欠挖、巖石掉塊、邊坡巖石滑落等)證明地質條件的惡化;③以工程師按合同指令修改開挖支付線或/和支護形式及設計變更說明工程地質條件變差;④以鉆孔效率降低,資源增加證明工程地質條件變壞;⑤以業(yè)主、工程師、設計、政府的文件或社會科研單位的科研論文中的一些觀點或結論佐證工程地質條件的不能合理預見。

  1.2 施工索賠中涉及到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 以工程地質條件進行索賠幾乎涉及到工程地質的各個方面。如:巖石的物理特性中的巖石質量指標、巖石強度,巖石的結構面特性(包括斷層、斷層帶、斷層影響帶、層理、節(jié)理、裂隙、軟弱夾層的規(guī)模、數(shù)量、性質、充填物和長短),巖石(體)分類,巖體的地應力,洞室圍巖(高邊坡)的噴錨支護與穩(wěn)定,工程地質的術語定義等。 歸納起來,這些被認為是工程地質條件引起的索賠主要有以下幾類:1.2.1 地下洞室圍巖松動圈擴大與巖石錨桿支護設計變化 地下洞室圍巖松動圈范圍會隨時間和空間的變化而變化。然而,如果在業(yè)主移交給承包方的區(qū)域中存在其他承包方施工的洞室、勘探洞或導洞,這些先期完成的洞室所發(fā)生的一些不可避免的頂拱變形、圍巖松動圈范圍的擴大,極易引起承包方懷疑。他們認為這些未被測定及無法預見的蠕變變形和洞室擴挖后圍巖松動圈范圍的增加,導致原洞室頂部和需擴挖的洞室的支護設計不能滿足擴挖后的洞室圍巖穩(wěn)定。尤其在地質條件不良或可能造成塌方或巖石掉塊的地帶,往往引起承包方提出"不可預見"的索賠。

  1.2.2 巖石結構面及其充填物 連續(xù)的軟弱剪切泥化夾層數(shù)量和長短以及這些泥化夾層中的膨脹性礦物,高角度節(jié)理性質及其充填物性質以及節(jié)理的貫穿性、數(shù)量,斷層、斷層帶及斷層影響帶規(guī)模和性質(包括充填物性質),層理及巖層厚度和巖性等工程地質因素是形成洞室邊位移甚至縮徑、工程塌方或滑坡、形成超欠挖的原因,從而對施工進度和施工難度帶來巨大影響。這是承包方提出地質索賠的比較普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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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巖體工程分類的不同方式及其適應條件 對于巖體實行工程分類,應當充分考慮工程的需要,用明確的概念和嚴謹?shù)呐袚?jù)區(qū)分巖體的級別,以便合理的選擇工程布局和采用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承包方可從工程地質的巖體工程分類及其適用條件的不同提出索賠。

  1.2.4 地應力的不穩(wěn)定性 地應力本身是受地殼運動和人類活動原因引起的巖體應力。在同一工程區(qū)域中,地應力隨空間和時間的變化而不同。這也為索賠找到了契機。

  1.2.5 基巖面的改變 受工程地質勘探密度的限制,業(yè)主不可能在工程的任何施工部位都布置有勘探孔,也沒有這個必要。但如果在某個項目的地表以下出現(xiàn)了覆蓋層和巖石風化層與招標時或招標圖上顯示的高程或位置有很大的差別,承包方就可以認為這是不能合理預見的不利的工程地質條件而提出相應的索賠。

  1.2.6 工程地質的術語定義 由于斷層、斷層帶、斷層影響帶之間的定義不明,承包方可以把三者放在一起統(tǒng)稱為"斷層帶",從而擴大了斷層帶的范圍。泥化夾層也是如此。如果業(yè)主在招標時給出的地質資料中的地質圖例、地質圖精度和承包方(主要是國際承包方)所熟悉的地質行業(yè)的標準不一,承包方可能認為按業(yè)主提供的圖例不能合理預見施工的地質條件。

  2 按合同對工程地質問題索賠的分析

  在國際合同條件下,出現(xiàn)地質條件"不可預見"的索賠問題其影響是巨大的。因為地質問題復雜,與工程關系密切,涉及索賠數(shù)額很大,地質方面爭議的處理變得極為困難,因而不得不由獨立的第三方協(xié)調解決,如工程師,爭議評審團(DDB)、仲裁院,甚至法庭等。這些調解或裁決者當然首先應持以公平、公正的態(tài)度;同時,還需要其擁有豐富的地質方面的專業(yè)知識。然而根本的一點是應該依據(jù)投標條件、采用的合同條款及其合同中規(guī)定的有關法律條款和法規(guī),從工程的廣泛的角度進行評估,而不能僅僅局限于地質學術或理論――這一點在實際操作中往往被忽視。

  2.1 注意工程地質問題與施工索賠的差別 工程地質本身不屬于合同管理的范疇,是一門自然科學,有自己的理論基礎、研究對象和發(fā)展方向。在工程建設的整個過程中,工程地質可以對施工原則、施工方法等進行指導并在理論上趨于成熟。單從工程地質角度出發(fā),具體工程施工中有很多工程地質問題是可以探討研究的。

  撇開具體的工程這一獨特的環(huán)境不提,僅就對投標前后地質信息的解釋和分析、地質模型的設置、巖體結構面的性質、巖體的各種分類、巖體地應力的影響等都可以作為學術問題提出來討論并為工程服務。這些分析方法、工程地質方面的觀點對其他工程設計和施工也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工程地質因素可能導致合同問題,但它與工程中的施工索賠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質。合同中可能涉及到一般的巖石、結構面、圍巖穩(wěn)定和支護方式,但也只是為工程施工服務,不是把具體的工程地質因素作為施工索賠的基礎。承包方在索賠資料中提出的有關工程地質的觀點,一般來說不是建立在合同基礎上面是建立在工程地質理論的基礎上。在具體國際工程的建設中,解決與工程地質有關的索賠問題的依據(jù)就是合同條款及其他有關法律文件。 

  在國際工程管理的條件下,具體的項目管理對承包方而言,施工中的索賠是決定承包施工經(jīng)濟效益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有經(jīng)驗的承包方都會利用一切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進行施工索賠,這是合同管理的正常行為;對業(yè)主而言,是要根據(jù)合同公正地把不合理部分否絕掉,以避免非業(yè)主的因素帶來的額外費用和延期的發(fā)生,以求工程建設的順利完成而獲得合格工程,但不能企圖拒絕合同賦予承包方的索賠權利。

  2.2 排除非合同中的工程地質因素 在地質條件索賠處理過程中,應從合同的角度,認真審查和分析投標期業(yè)主提供的地質勘探情況、工程地質參數(shù)與承包方提供的索賠資料中工程地質參數(shù)與承包方提供的索賠資料中工程地質參數(shù)的差別,甄別是否有以下及類似情況的發(fā)生:①夸大"不可預見的不利的地質條件"的范圍;②以"工程地質"理論進行片面解釋的;③承包方所謂的"工程地質模型"過于簡化和單一;④斷層、斷層帶、斷層影響帶,泥化夾層的范圍的確定沒有依據(jù)合同規(guī)定而僅憑模糊的工程地質理論;⑤斷層、斷層帶、斷層影響帶,泥化夾層在數(shù)量統(tǒng)計中多次重復,故意夸大其數(shù)量;⑥將工程穩(wěn)定和超欠挖等問題一概歸咎于斷層、斷層帶、泥化夾層、層理、節(jié)理,而不是對類型、性質和位置進行具體和認真區(qū)分和分析;⑦采用不同巖體分類標準以試圖降低實際的圍巖級別;⑧單純地認為工程地質條件比原來差造成了工程不穩(wěn)定,而未考慮支護不及時和開挖方法;⑨對巖體地應力方面不加分析,只談自然因素而不談施工影響等。 對以上及類似情況進行分析、評估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將工程地質問題在施工索賠處理中主體化或擴大化,而公正地從合同的視角處理合同問題,排除非合同的工程地質因素,更好地維護合同雙方的權益。

  3 工程地質問題索賠及其處理中引發(fā)出的一些問題和思考

  如上所述,地質問題索賠往往是引發(fā)業(yè)主與承包方之間的主要爭議。因為對地質條件的變化承包方一般是按"不可預見"條款提出的,在這種條款下,承包方大多采用"總費用"法計算補償費用。所以涉及的金額總是大的很難讓業(yè)主接受。承包方總是堅持認為因地質條件的改變而影響了承包方施工的所有方面。為此將所有責任歸之于業(yè)主方。而業(yè)主顯然不能同意這一觀點。因為地質因素本身有其廣泛和不確定性使爭議更為復雜。

  目前有關工程地質問題爭議中一些值得重點思考的問題有如下幾方面: (1)業(yè)主前期的地質勘察應達到什么樣的范圍和深度;業(yè)主向投標者提供的標前資料應包括哪些方面,如業(yè)主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工程前期用于研究的一些觀測資料和成果是否應提供或負責。 (2)承包方所謂的標前預計的"地質模型"是否反映了一個有經(jīng)驗的承包方應該預見的所有情況,其標準是什么,何為"有經(jīng)驗"的承包方。 (3)業(yè)主如何從所有招標文件和提供給投標者的所有資料中勾畫出一個業(yè)主預見的"地質模型",業(yè)主如何使這一"地質模型"在調解或裁決者面前更有說服力。 (4)以什么樣的地質標準確定實際施工中遇到的斷層、斷層帶、泥化夾層、層理、節(jié)理等的范圍、數(shù)量、性質和類型。 (5)以什么樣的地質方法確定圍巖的類別。 (6)如何判斷和相對精確地確定地質因素,如斷層、斷層帶、泥化夾層、層理、節(jié)理對施工效率、超欠挖等工程因素的影響。 (7)如何區(qū)分地質因素,如斷層、斷層帶、泥化夾層、層理、節(jié)理和施工管理因素,以及施工方法、設備、人員和管理等對工程的影響。 (8)如何解釋合同和有關地質的專門規(guī)范中對地質概念的一些不同的規(guī)定。 (9)業(yè)主或第三方在工程實施期間關于地質方面的一些研究成果和結論是否對判斷地質條件構成影響。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工程情況,爭議可能是多方面的。但關于以上問題的爭論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這些問題實際上涉及幾個方面:一是中西方在地質學科發(fā)展、研究方式和規(guī)范、概念等方面存在的差異;二是關于工程中的一些概念,譬如超挖、支護等,中西方的理解和做法也是有所不同的;三是如何在單純的地質理論之外編制專門用于某項工程的合同和技術規(guī)范,將地質概念明確化,并排除其他可能性和不確定性――這在西方國家一般有比較豐富的經(jīng)驗和具體的做法。

  另外,在對工程的前期勘察、對工程地質方面的研究,以及關于標前資料的提供方面,西方國家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做法。當然,我國的地質條件與其他國家相比有其特殊性,這同樣也是一個引起差異的因素。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國際工程項目的逐漸增多,我們需要盡快提高我國的國際工程管理水平。在此過程中,我們勢必面臨許多地質問題方面的索賠。為了解決或從根本上盡可能避免這些索賠,我們有必要總結類似工程的經(jīng)驗,消除那些雙方可能引起爭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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