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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稅務代理實務》:第十四章節(jié)(2)

更新時間:2011-03-09 10:37:4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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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 $lesson$

  1.對各級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4.對其他稅務機關、組織等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

  (1)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主管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的作出的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托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國稅局(稽查局、稅務所)與地稅局(稽查局、稅務所)、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聯(lián)合調查的涉稅案件,應當根據(jù)各自的法定職權,經(jīng)協(xié)商分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得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國稅局(稽查局、稅務所)與地稅局(稽查局、稅務所)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被繳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注意國稅系統(tǒng)垂直領導,對省及省以下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國稅機關申請復議。

  地稅系統(tǒng)省級稅務機關受雙重領導,對省地稅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也可向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四、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按前款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定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五、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對符合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3.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注意:行政復議的終止和中止的不同。?

  六、證據(jù)

  6.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搜集證據(jù)。

  7.申請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七、稅務行政復議的決定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

  3.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實或理由重新申請復議。

  4.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依據(jù)相應規(guī)定一并提出對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的,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定的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5.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7.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8.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10.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八、送達

  上述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5日”、“7日”的規(guī)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jié)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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