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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稅法二》精選復習資料稿酬所得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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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酬所得

  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作者去世后,財產(chǎn)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判斷稿酬所得的關鍵:未出版、發(fā)表的,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征稅。

  注意以下問題:170頁(二)對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fā)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問題

  1.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yè)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yè)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出版社的專業(yè)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冊稅務師考試相關信息:

  2009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報名信息匯總

  2006-08年度注冊稅務師考試合格標準

  2009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時間:6月19、20、21日

  09年2月1日前注冊稅務師輔導任意科目五折優(yōu)惠 

  更多信息請訪問:注冊稅務師頻道   注冊稅務師論壇   注冊稅務師輔導試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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