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年終獎分攤到12個月征稅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也發(fā)布了《關于貫徹執(zhí)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那么,新稅法與原稅法究竟如何銜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13日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1 工資、薪金所得如何銜接?
9月1日后所得均按新稅法算
新稅法自9月1日起施行。具體到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而言,是指納稅人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具體來講,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說。
韓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當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其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韓先生因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24100元補足其差額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分別為10%和105元。
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2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如何銜接?
9月1日為界分段計算轉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鑒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是按年度計算,而且是在一個完整的納稅年度產(chǎn)生的,這就需要分段計算應納稅額,即:9月1日前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9月1日(含)后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
年終匯算清繳分段計算應納稅額時,需要分步進行:
第一,按照有關規(guī)定,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第二,計算前8個月應納稅額;第三,計算后4個月應納稅額;第四,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
某個人獨資企業(yè)按照稅法和相關規(guī)定計算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0元,則其全年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2011年前8個月應納稅額=(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個月應納稅額=(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應納稅額=6166.67+1750=7916.67元
3 涉外人員附加減除費用如何調整?
調整后減除總額不變
稅法規(guī)定,對在中國境內(nèi)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nèi)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nèi)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簡稱“涉外人員”),在按稅法規(guī)定減除費用標準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guī)定。
按原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涉外人員每月減除費用的總額為4800元。
考慮到現(xiàn)行涉外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總的減除費用標準高于境內(nèi)中國公民,從稅收公平的原則出發(fā),“這次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2800元每月調整為1300元每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保持現(xiàn)行4800元每月不變?!?/P>
延伸閱讀:
年終獎個稅計征方法下月調整 新算法不再出現(xiàn)多賺少得
“年終獎多,稅后所得卻少”的怪現(xiàn)象將被終結。記者昨天獲悉,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公告”,首度公布年終獎適用稅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數(shù),新規(guī)將在今年9月1日實施。
今后,年終獎計算個稅時,就不用再沿用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數(shù)了。
舊算法
稅前獎金多稅后所得少
細心的財務人員此前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年終獎計算個稅時,在每個稅率進級階段,都會出現(xiàn)“稅前獎金多、稅后所得少”的現(xiàn)象,被業(yè)內(nèi)稱為“1元稅差”。據(jù)了解,年終獎納稅由于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的商數(shù)來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這樣在每個稅率進級階段會出現(xiàn)“1元稅差”。在臨界點,稅前獎金多1元,稅后所得反而會少一大截。
算賬
如某單位甲職工的年終獎是6000元,用6000元除以12個月,甲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元。500元的適用稅率是5%,速算扣除數(shù)是0.所以甲應繳稅6000元×5%-0元=300元,稅后收入為5700元。
如乙職工得到的年終獎為6001元,用6001元除以12個月,乙的應納稅所得額就變成500.08元,因為超過了500元,其適用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25.所以乙應繳稅6001元×10%-25元=575.1元,稅后收入為5425.9元。
可見,雖然乙稅前年終獎比甲多1元,但其稅后收入反而比甲更少。
稅總
怪象源自“一個數(shù)學問題”
稅務總局解釋說,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中的計算公式,會出現(xiàn)應納稅所得額越多,稅后所得越少的現(xiàn)象。
稅總稱,這個計算結果違背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基本原則,也打擊了人民群眾努力實現(xiàn)勞動致富的積極性。一般來說,應納稅所得額越多,應納稅額越多,稅后所得也越多,這樣才能體現(xiàn)國家稅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積極作用。
稅總稱,產(chǎn)生以上問題的根源實質上是一個數(shù)學問題。由于速算扣除數(shù)是根據(jù)稅率表計算出來的,不同的稅率表可以計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數(shù),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數(shù)是與其相對應的稅率表配套使用的。當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數(shù)來確定稅率時,實際上已經(jīng)改變了稅率表中的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此時速算扣除數(shù)就需要重新計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據(jù)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表計算出來的速算扣除數(shù)了。
不會再出現(xiàn)“多賺少得”
在通知中,稅總給出了兩種年終獎的計稅辦法。
一是先將雇員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確定稅法規(guī)定的適用稅率;然后以其商數(shù)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后,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
二是按照最新公布的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稅率表,直接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稅總在通知中明確,如果在發(fā)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記者發(fā)現(xiàn),按照新的計稅辦法,不會再出現(xiàn)獎金發(fā)得多、稅后所得反而少的情況。
劉先生年終獎為66萬元,陳先生年終獎為66.0001萬元。假設兩人月收入均超過3500元扣除標準,采用新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對比。
若用舊辦法計算:
劉先生:660000÷12=550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shù)為:30%、2755,應納稅額=660000×30%-2755=195245元,稅后所得464755元。陳先生:660001÷12≈55000.08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shù)為:35%、5505,應納稅額 =660001×35%-5505=225495.35元,稅后所得434505.65元。
陳先生年終獎多1元,稅后所得反而比劉先生少3萬余元。
若用新辦法(2)計算:劉先生:660000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shù)為:30%、33060,應納稅額= 660000×30%-33060=164940元,稅后所得495060元。陳先生:660001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shù)為:35%、66060,應納稅額= 660001× 35%-66060=164940.35元,稅后所得495060.65元。
劉先生年終獎660000元,按舊方法稅后所得464755元,若按新法稅后所得495060元。按此新計算方法劉先生比以前少交稅:30305元。
陳先生年終獎660001元,按舊方法稅后所得434505.65元,若按新法計算稅后所得495060.65元。陳先生比以前少交稅:60555元。
陳先生年終獎多發(fā)1元,稅后所得也比劉先生多0.65元。
相關新聞
獨生子女補貼等收入不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這次出臺“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公告”還明確了獨生子女補貼、差旅費津貼等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納稅人一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如何征稅”等問題做出了進一步規(guī)范,稱半年獎、季度獎等獎金可分解后適用較低稅率。
差旅費津貼不征個稅
公告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nèi)容和征稅范圍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對于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問題,要求對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發(fā)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guī)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同時,下列四類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也不征稅。其中包括獨生子女補貼;執(zhí)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獎金可分解后算稅率
針對納稅人一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的征稅問題,稅總明確,各種名目的獎金,是指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
納稅人一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一般應將全部獎金同當月的工資、薪金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但是,對于合并計算后提高適用稅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屬獎金(相當于月平均獎金)加當月工資、薪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為基數(shù),再確定適用稅率。
然后,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全部獎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按適用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無應納稅所得額的,則免予征稅。
工薪與勞務報酬有別
稅總還明確了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qū)分問題。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
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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