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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職稱的法律依據

更新時間:2015-07-28 09:10:53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99收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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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點擊查看:2015年7月全國各地教師招聘考試報名信息匯總(7 27)  近期流傳了一些關于中小學教師職稱是否應當取消的話題之后,小編將通過中小學教師職稱的法律依據來給各位網友進行分析?! ≈行W教師職稱制

  點擊查看:2015年7月全國各地教師招聘考試報名信息匯總(7.27)

  近期流傳了一些關于中小學教師職稱是否應當取消的話題之后,小編將通過中小學教師職稱的法律依據來給各位網友進行分析。

  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建立于1986年,之后,制度先后寫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4年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06年修訂),這里,筆者摘編有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4年施行)第十六條: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06年修訂)第三十條:國家建立統(tǒng)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全國人大解釋“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是指從事教師職業(yè)人員的專業(yè)技術職務,教師職務制度是關于教師任用的制度。這一制度涉及教師的聘用、職責、待遇、考核等多方面環(huán)節(jié)。通過教師的職務評聘,可以明確教師的地位及其權利義務。教師法明確規(guī)定,我國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授權國務院制定。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其目的就是為了充分調動和發(fā)揮教師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yè)服務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激勵教師不斷提高政治思想覺悟、文化業(yè)務水平、學術教育水平和履行職責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職工作,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教師職務是各級各類學校依據教育和教學的需要而設置的教師工作崗位:有明確的職責;有高、中、初級職務的結構比例;有經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認定的任職資格;由行政領導根據崗位設置和限額實行期限聘任;有一定的任期;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條文獲悉,要取消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首先要修改法律,但因為一些教師評不上高一級職稱就修改《教師法》、《義務教育法》,這是小概率事件。因為從目前的情況看,評不上高一級職稱的因素有很多,大多是執(zhí)行政策過程中的問題,而不是法律本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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