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一章考點:留置與定金
更新時間:2013-12-17 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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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債務人)的財產(chǎn),當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chǎn)并享有處置該財產(chǎn)得到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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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債務人)的財產(chǎn),當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chǎn)并享有處置該財產(chǎn)得到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注意:
(1)留置權以債權人合法占有對方財產(chǎn)為前提;并且債務人的債務已經(jīng)到了履行期。
(2)由于留置是一種比較強烈的擔保方式,必須依法行使,不能通過合同約定產(chǎn)生留置權。依《擔保法》規(guī)定,能夠留置的財產(chǎn)僅限于動產(chǎn),且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權人才有可能實施留置。
定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
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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