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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解析:誣告、陷害罪

更新時間:2014-08-21 10:09:2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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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誣告、陷害罪

  是典型之行為犯,指行為捏造了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作虛假告發(fā),意圖使他人受錯誤的刑事追究,只要國家機關接到誣告即為本罪即遂,行為犯。要同舉報失實相區(qū)分,后者認為自己告發(fā)的是真實的犯罪事實,沒有陷害他人的故意。

  考點:誣告陷害罪、誹謗罪、報復陷害罪的認定。

  區(qū)分:誣告陷害罪是指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故意捏造事實向有關機關告發(fā)的行為。既然是以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為犯罪目的,行為人所捏造的應當是犯罪事實,

  刑法246條規(guī)定,誹謗罪是指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犯罪目的貶低他人的的人格尊嚴,可見,誹謗罪中所捏造的事實并非為犯罪事實。

  報復陷害罪要求的行為人必須利用自己的職權、假公濟私。

  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區(qū)分問題,關鍵在于捏造“事實”的性質,以及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還是貶低他人的人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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