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國際私法》筆記資料-國際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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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國際民事訴訟
第一節(jié) 國際民事訴訟的概念和淵源
一、國際民事訴訟法的概念
二、國際民事訴訟法的淵源
(一)國內立法
(二)國際條約
第二節(jié) 外國人民事訴訟地位
一、外國人民事訴訟地位上的國民待遇原則
當今世界各國更是普遍采用國民待遇原則。
二、外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
其所適用的準據法通常是外國人的屬人法。
三、外國人的訴訟行為能力
通常,適用其屬人法。
四、訴訟費用的擔保
(二)我國的實踐
我國經歷了從要求外國人提供擔保到實行在互惠前提下互免擔保的變遷過程。
五、訴訟費用的減免和司法救助
(一)概念
六、訴訟代理制度
(一)各國的基本做法
當今各國的訴訟立法也都是允許外國籍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活動的。
(二)領事代理
所謂領事代理,則是指一個國家的領事可根據有關國家的訴訟立法和有關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在其轄區(qū)內的駐在國法院依照職權代表派遣國國民或法人參與有關的訴訟,以保護派遣國國民或法人在駐在國的合法權益。
第三節(jié) 國家豁免、外交豁免和國際組織的豁免
一、國家豁免
1、司法管轄豁免
2、訴訟程序豁免
3、強制執(zhí)行豁免
二、外交豁免
外交代表在下列民事案件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權:
1、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在駐在國境內有關私有不動產物權的訴訟;
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為遺囑執(zhí)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事件的訴訟;
3、外交代表于駐在國境內在公務范圍以外所從事的專業(yè)或商業(yè)活動的訴訟。
在下列情況下,也不享受司法豁免權:
1、明確表示放棄司法管轄豁免的訴訟。但只能由派遣國作出表示,且須是明示的。
2、主動在外國法院以原告身份提起訴訟從而引起與本訴直接相關的反訴。
二、國際組織豁免
無論與何地,也無論處于何控制之下,都享有絕對豁免權。
四、我國關于外交和領事豁免的規(guī)定
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享有的司法管轄豁免不適用于下列民事訴訟:
1、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國代表身份所訂的契約的訴訟;
2、涉及在中國境內的私有不動產訴訟;
3、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
4、因車輛、船舶或航空器在中國境內造成的事故涉及損害賠償?shù)脑V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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