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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鄭州市2013年10月自學考試考前須知

更新時間:2013-10-11 12:54:5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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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南鄭州市2013年10月自學考試考前須知

2013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前須知

  一、每位考生要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考生守則》(見附件1)。

  二、為嚴肅考風考紀,維護自學考試信譽,對考場違紀作弊的考生將按教育部頒發(fā)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見附件2)進行處理。請考生認真學習??荚嚻陂g違紀舞弊的考生,其處理結果于考試結束后直接告知考生本人,并公布在考點的違紀舞弊告知欄上,若對處理結果有異議,請于15日內向河南省招生辦公室提出申請復議。

  三、考生憑本人《身份證》、《準考證》和《考試通知單》進場考試,缺一不可。準考證丟失的考生憑身份證于10月18日至20日到市自考辦辦理臨時準考證;未辦理身份證或身份證丟失的考生,要及時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或辦理臨時身份證,以免影響考試?,F役軍人進場考試可用士兵證或軍(警)官證代替身份證;尚未辦理身份證的退伍軍人,可持退伍證進場考試;當年元月1日后未滿十六周歲的考生,進場時可不帶身份證,出生年月以準考證上的出生年月為準。準考證與身份證上名字不一致者,如為同音字,可以進場考試;如為別字或曾用名,進場時還需攜帶戶口本或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要說明原因,證明為同一人。

  四、請考生認準考試通知單上的考點名稱、考場號和座位號,請考生提前熟悉考點位置,注意不要走錯考點、考場和坐錯位置,否則,按規(guī)定將該科試卷作廢。禁止攜帶手機、對講機等無線電通訊設備進場,違者將受到處罰。按照全省統(tǒng)一規(guī)定,在考生入場時監(jiān)考員將使用金屬探測器對考生進行例行檢查,請考生配合。監(jiān)考員不負責保管考生的貴重物品,如將手機等貴重物品帶入考場的,若有丟失,后果自負。

  五、自學考試實行隨機編排考場,請考生在答題前將自己的座位號書寫在試卷上規(guī)定的位置,注意不能寫考場號,更不要作其他標記,否則將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六、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省教育廳的有關要求:考生在每場考試結束前不得交卷出場。請考生提前做好準備。

  七、11月22日后,考生可在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網站服務平臺或鄭州招生考試信息網上查詢考試成績

  八、11 月22日至25日,辦理考籍變更及免考手續(xù)??技兏ㄞD往外地(省)、轉入本地、合并考號及成績。沒有按時辦理考籍變更(包括實踐性課程)、免考手續(xù)和電子攝像的考生,本次將無法取得畢業(yè)資格。辦理轉出手續(xù)時,請出示鄭州市的準考證,經審查后方可辦理轉出手續(xù)。辦理免考手續(xù)時,除出示準考證外,還需出示畢業(yè)證書或有關證書的原件及畢業(yè)成績單原件和復印件。辦理外省轉入手續(xù)時,除出示本地準考證、外省準考證外,還需出示外省省考辦開具的轉出介紹信(一人一信)。辦理畢業(yè)手續(xù)期間,不再辦理以上各項手續(xù)。辦理考籍變更手續(xù)地點設在市內金水區(qū)、中原區(qū)、二七區(qū)、管城區(qū)和惠濟區(qū)5個報名站,請考生務必在規(guī)定時間內持相關證件及證明就近辦理。

  九、12 月12日至16日,申請畢業(yè)手續(xù)。規(guī)定課程全部合格的考生,本人持準考證、身份證到就近的報名站辦理申請畢業(yè)手續(xù),本科畢業(yè)生還須攜帶??苹驅?埔陨袭厴I(yè)證原件。有實踐性環(huán)節(jié)課程的專業(yè),考生須通過主考院校實踐性環(huán)節(jié)課程考核后,方可辦理畢業(yè)手續(xù)。未按時辦理畢業(yè)手續(xù)者,不列入當次畢業(yè)生名冊,畢業(yè)時間從辦理時算起。

  十、考生若咨詢或查詢有關自學考試的政策、規(guī)定和其他信息,可登陸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網和鄭州招生考試信息網,其網址分別為:http://www.heao.gov.cn/和http://www.zzzsb.com/,咨詢電話:68101616 67882020。

  附件1:《考生守則》

  附件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鄭州市招生考試辦公室

  二○一三年十月

  附件1:考生守則

  一、考前二十分鐘,考生憑《準考證》、《考試通知單》和《身份證》等證件進入規(guī)定的考場。

  二、考生入場除必要的文具,如鉛筆(選擇題用)、圓珠筆、鋼筆、三角板、圓規(guī)等外,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對講機)、電子記事本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允許使用計算器的課程,計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儲存功能。考場內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場后,要按號入座,將本人《準考證》、《考試通知單》和《身份證》放在靠走道的桌上角,以便核驗。

  四、統(tǒng)一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五、開考十五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考生在每場考試結束前不得交卷出場。

  六、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先在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及座位號等欄目。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試卷一律作廢。

  七、考生必須嚴格按試卷要求在答題卡上分別用藍、黑色字跡圓珠筆(或鋼筆)和鉛筆填涂;非選擇題(主觀性試題)試卷一律用藍、黑色字跡的圓珠筆(或鋼筆)書寫(有特殊要求,如作圖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規(guī)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無效。

  八、考生遇試卷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監(jiān)考人員應當眾答復;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人員詢問。

  九、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偷看、抄襲他人答卷;不準夾帶、冒名替考或換卷;不準吸煙。

  十、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得攜帶試卷和草稿紙離開考場。離開考場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考試結束鈴聲響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按順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監(jiān)考人員允許后方可離場。

  十一、考生應自覺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監(jiān)考人員有權對考場內發(fā)生的問題按規(guī)定做出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或威脅監(jiān)考人員人身安全的考生將交公安機關追究責任,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十二、對違反考生規(guī)則、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的違紀、舞弊考生,將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取消考試成績或者同時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

  附件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忌械诹鶙l、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jié)輕重,可同時給予??家恢寥?,或者延遲畢業(yè)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计陂g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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