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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學》第三章串講資料

更新時間:2012-07-24 09:22:5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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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述

  一、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

  民事訴訟法的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權中或一定訴訟階段當中,起到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任何一個部門法都存在一些基本原則。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有自己的基本原則。為什么每個部門都要有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在部門當中發(fā)揮兩方面的作用:

  1.基本原則,具有一個立法的指導思想的作用。立法工作者在立法的時候,實際上中先準備一些基本的原則,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框架,在這些基礎這上再把具體條文增充進去。因此一個部門歷法的基本原則首先起一個指導思想的作用。

  2.解釋法律的作用。我們國家的法律,和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是一樣的,都屬于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法律是用成文的方式寫在紙上面的,由于法利用文字的方式表現(xiàn)出來,而文字是有限的,所以法律在適用中總會發(fā)現(xiàn)條文中存在一定的漏洞。當漏洞出現(xiàn)時,如何來彌補,就需要利用法律的基本原則來對法律的條文進行深入具體的解釋。

  因此,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也具有上述兩方面的作用:

  一是具有歷法指導思想的作用;

  二是在法律適用當中解釋的作用。

  二、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

  特有原則有如下幾項:訴訟權利平等原則,自愿合法調解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支持起訴原則,同等和對等原則,人民調解原則。上訴幾項原則只有民事訴訟法才有,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是不適用的。需要提醒的是我們國家的民事訴訟法考試當中會有這樣一種題目,在多項選擇題當中可能會列舉一些基本原則讓考生選擇那些是,那些不是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因此在這里出現(xiàn)了一個考點,需要考生把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記住。曾經(jīng)有一年出過一道簡答題,讓考生把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進行列舉的一個簡答題。因此對基本原則這幾項的名稱的記憶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節(jié) 當事人平等原則

  當事人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平等地享有行使民事權利,平等地履行其訴訟義務。這一項基本原則是民事訴訟法中特有的。刑事訴訟法和刑政防護訴訟法并不具備這一原則。換言之,在民事訴訟當中,當事人雙方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但是,在刑事和行政訴訟當中,原告和被告的地方卻不是平等的。其實通過法庭的構造就能夠清楚的了解這個問題。在民事訴訟的法庭上,原告的座位席和被告的座位席是正對著的,雙方的座位席是一樣的,只是名稱不一樣,原告席上寫的是原告,被告席寫的是被告。但是在刑事訴訟當中,可以看到刑事審判當中的座位席不是這樣的,一方是公訴方,檢察機關,原告。與檢察機關相對應的另一方是辯護人,是辯護律師的座位,而被告是站在與法官席相對應的審判大廳的中央囚籠中站著的,同時在他后面會有一些司法警察進行防范,同時被告人不能穿著自己平時所穿的衣服,是穿著囚衣出現(xiàn)在法庭上的。通過這樣的一個審判的構造,可以看出在刑事訴訟當中被告人的地位是遠遠低于公訴方的地位。在庭審之前,公訟方作為國家的檢察機關是能夠行動自由的去收集證據(jù)。被告人卻不能,被告是拘禁在拘留所當中,是喪失自由的。

  因此,在刑事訴訟當中,原告一方和被告一方的地位是完全不同的。因為刑事訴訟的目的是打擊刑事犯罪,因此,被告的自由和訴訟地位是受到嚴格限制的。行政訴訟的法庭雖然和刑事訴訟的法庭一樣,在原告和被告的座位構造上是完全同等的。但是卻給行政訴訟當中的被告設置了種種的限制。譬如在行政訴訟當中證明責任在部分是由被告來負擔的,原告原則上是不負有證明責任的。行政訴訟中規(guī)定被告一方訴訟地位要低于原告一方,因為原告一方老百姓,被告一方是官。行政訴訟是民告官,而在行政訴訟以外的日常的行政當中是官管民的過程。在官管民的過程當中,行政機關屬于一個強勢地位。屬于一個管理者的地位。因此,行政機關的強權地位在行政訴訟當中就要把行政機關放在一個弱勢地位。這樣就出現(xiàn)了兩項的不平等,集合在一起就成為了一個微妙的平等,所以在行政訴訟當中原告與被告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因此,當事人平等原則到是民事訴訟當中一個特有的原則。為什么民事訴訟當中要強調原、被告訴訟地位平等,這當中有兩個依據(jù)。

  1.民法是民事訴訟法的基礎,而當事人平等原則是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既然民法是民事訴訟法的一個實體法基礎,那么當事人在民事生活當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從日常生活中走進法庭之后,地位也應當是平等的。

  2.根據(jù)現(xiàn)代訴訟理念引發(fā)出的一個依據(jù)。在現(xiàn)代訴訟當中,強調法官應當充分地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并能準確的發(fā)現(xiàn)真實,以使法官所確認的事實和客觀真實能盡可能地相一致。怎樣才能達到這樣一個效果,現(xiàn)代訴訟認為法官要達到上述的效果,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讓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平等的對抗。讓原告充分的發(fā)表意見,讓被告充分的反駁原告,讓原告來舉證,讓被告來質證,雙方圍繞著事實、理由在法庭上進行全方位的、激烈地對抗。法官就作壁上觀通過觀察原告和被告的對抗,法官就可以詳細深入的了解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并且能充分掌握當事人雙方證據(jù),而使法官所發(fā)現(xiàn)的真實與客觀真實最大限度地接近。因此,要保證當事人之間的對抗的平等性,就能夠最大限度保證訴訟結果的公證性。所以,要保證雙方當事人之間對抗的公平性、平等性,就能夠訴訟結果的公正性。

  以上兩點說明了為什么在民事訴訟當中要強調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平等。

  當事人平等原則的主要表現(xiàn)是當事人之間訴訟權利的對等性,而不是相等。所謂對等是指一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對方當事人并非當然具有,但必然有一個相對應的權利與之抗衡,如原告有起訴權,則被告有答辯權與之相抗衡。

  第三節(jié) 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爭議的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意見和根據(jù),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上應當有充分的發(fā)表意見的機會,原被告雙方還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來充分的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同時,原被告雙方可以在法庭之內和法庭之外所發(fā)表的意見應當?shù)玫椒ü俚某浞值穆犎?,并成為法官的一個裁判的根據(jù)。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辯論原則的四項基本內容:

  一、通過立法確立當事人的辯論權。在民事訴訟法當中有明確的條文規(guī)定,辯論權已經(jīng)成為訴訟當事人的一個法定的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的辯論的內容是全方位的,辯論的內容既包括實體問題,也包括程序問題。如,原告與被告之間因一個借款合同發(fā)生糾紛,于是原告起訴被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本金及利息。在法庭中,原告提出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曾經(jīng)借了他一萬元,而被告說根本沒有向原告借過錢,并且希望原告提出借據(jù)。圍繞著有沒有借過一萬元的辯論,屬于實體問題的辯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原告忽然發(fā)現(xiàn)主審法官是被告的親戚,于是原告申請主審法官回避,而被告認為主審法官與自己沒有任何關系,自己根本不認識主審法官。于是原、被告就主審法官是否與被告有親戚關系,主審法官是否回避展開辯論,這就是程序問題辯論。

  三、論的形式既可以口頭的是,也可以是書面的。原告在起訴時向法院提交起訴狀,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之后,向法院提交的一個答辯狀,應是原被告答辯的第一回合,這不是用口頭來完成,而是由書面方式完成的,就是一種書而的辯論。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上用口頭陳述了之外,律師可能向法官提交一份代理詞,代理詞當中詳細的陳述了觀點,原被告雙方所提出的代理詞也是辯論的內容,而辯論形式是書面形式。因此,辯論的形式是多樣的。

  四、論原則貫穿訴訟的全過程??煞譃橐韵逻@幾個部分:

  一審的庭審部分;

  一審的判決部分;

  二審的立案部分;

  二審的審理部分;

  二審的判決部分以及案件有最終執(zhí)行階段。

  在上述的任何階段,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充分的發(fā)表意見,展開激烈的辯論。

  第四節(jié) 處分原則

  一、處分原則概念

  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自由支配和處置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法所特有的原則。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之間和人身糾紛和財產(chǎn)糾紛,雙方當事人所發(fā)生的碰撞的利益是純粹的個人私利。由于私利根本不影響國家的公共利益,因此個人是可以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利益進行處分??梢灾鲝埨?,也可以放棄利益。處分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當中特有的原則。而所存在的根據(jù)是民事訴訟法所解決的是個人利益的問題,而不是公共利益的問題。

  二、處分原則的主要內容

  1.享有處分權的主體僅限于當事人。當事人本身就是利益主體,只有利益主體才能處分自己利益。而他人無權干涉利益主體的行為,通過這項內容要強調一點,人民法院不能通過強權來強迫當事人進行權利處分行為。

  2.當事人處分的權利對象既包括民事權利,也包括民事訴訟權利,而且往往對民事權利的處分是通過處分民事訴訟權利的形式做出的。

  3.處分原則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起訴階段,原告起訴,就是在行使自己的起訴權,以及主張自己的債權。原告可以在法庭上放棄自己的權利,可以申請撤訴,而在案件的最后

  執(zhí)行階段,原告雙方仍然可以通過達成執(zhí)行合解的方式來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因此,處分原則是貫穿民事訴訟法的全過程。

  4.當事人行使處分原則不能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

  (1)不能違反國家的禁止性法律規(guī)定;

  (2)不能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

  無論是公序良俗或是國家禁止性法律規(guī)定,都是為了保證社會的公共利益。處分原則的存在的根據(jù)是因為當事人處分的是私人利益。如果當事人在處分私人利益的時侵犯了公共利益,這就違背了給予處分權的初衷。所以強調,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處分是可以的,但是絕不可以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以及社會的公序良俗。

  三、處分權與審判權之間的關系

  1.處分權要構成對審判權的合理制約。只要處分行為是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就應當產(chǎn)生訴訟法上的效力,審判權要尊重處分權。如當事人的起訴和撤訴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啟動或者終止審判權。

  2.審判權應當指導、監(jiān)督處分權的行使。處分權并非絕對的,要接受審判權的監(jiān)督,如果法官發(fā)現(xiàn)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則不會發(fā)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3.審判權應當保障處分權的實現(xiàn):

  (1)尊重處分權;

  (2)法官應當充分行使闡明權,又稱釋明權,幫助當事人理解處分的內容。

  第五節(jié) 法院調解原則

  所謂法院調解,是指在法庭上,在法官的組織下原被告雙方進行諒解,相互讓步,就案件糾紛的解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一、法院調解原則的演變歷程

  以調解為主??著重調解??自愿、合法調解。調解的地位不斷降低。

  二、調解原則的主要內容

  1.有可能的話應當主持調解,有利于解決糾紛。

  2.調解時必須保障調解的自愿與合法。調解的自愿原則包含了兩點內容:

  第一,自愿是指雙方當事人要不要調解,必須是出于自愿。

  第二,如果雙方同意調解,調解方案,調解內容,都必須當事人自愿。調解合法,主要強調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

  第一,不能違反國家的禁止性規(guī)定;

  第二,不能違反國家的公序良俗。

  3.調解原則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包括執(zhí)行階級雙方當事人隨時都可以達成調解協(xié)議。

  4.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六節(jié) 誠實信用原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法院、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和進行民事訴訟時應當公正、誠實和善意。大陸法系許多國家和地區(qū)均明確規(guī)定了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但我國尚未明確規(guī)定。法典當中并沒有承認這一原則,所以誠信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當中仍處于理論探討的階段。

  2.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的確立依據(jù)

  (1)民法的帝王原則就是誠實信用原則,這是民事訴訟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實體法基礎。

  (2)為了發(fā)現(xiàn)真實,杜絕濫用訴訟權利、惡意訴訟對抗的現(xiàn)狀,有必要確立并貫徹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以上兩點就是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訴法中確立的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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