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級工資變遷:職務工資漸重 不升官難漲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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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級工資變遷:職務工資漸重 不升官難漲薪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12月2日召開,會議審議了《關于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這是我國職級體系的又一次重大調整,基層公務員受此“薪政”影響極大。
我國公務員職務職級管理制度從新中國成立以來到此次“薪政”改革,經歷了多輪調整。從“小灶中灶”到1956年的30級管理制,再到2006年的27級管理,公務員職級管理呈現出以下特點:待遇由依賴資歷、級別向職務決定轉變;級別待遇差距不斷縮小,從新中國成立初期的30多倍不斷縮小;級別跨度與職務大小呈負相關關系,職務越低,級別跨越越大,使得基層公務員在不提升職務的情況下也能夠不斷提高級別和工資。
1950年
從供給制、工資制并存
到統(tǒng)一為工資制
從國家主席到勤雜人員劃分為8等25級,每個職務等級對應4~6個行政級別。
新中國成立初期:1級工資為每月3400斤小米
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實行供給制和工資制并存的兩種制度,即原國統(tǒng)區(qū)的公職人員實行工資制,老解放區(qū)的干部實行供給制。
如1950年政務院頒布的《關于各級人民政府供給制工作人員小、中灶伙食標準規(guī)定》中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生活費分為小灶和中灶兩類。中灶標準上至國家主席,下至各省(市)正副廳(局)長,都享受每人每月225斤米的包干待遇;小灶的標準為每人每月160斤,其適用對象為中直機關正副科長級、地方機關正副縣長級。
此后,供給制逐漸被工資制所取代。1950年11月13日,政務院通過并下達了《中央人民政府各直屬機關新參加工作人員試行工資標準表》,正式將中直機關的公職人員,從國家主席到勤雜人員劃分為8等25級,每個職務等級對應4~6個行政級別,這個標準奠定了我國公務員級別管理的基礎。按照這個標準,最高的1級級別工資為每月3400斤小米,最低的25級級別工資為每月120斤小米,級別工資相差28倍。隨后,因為級別工資差距過大和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標準歷經多次調整。
1956年
資歷和職務決定
級別待遇標準
職務與級別并不存在絕對的對應關系,職務決定權責和任務,級別才決定地位和報酬。
1956年:廣東標準比全國統(tǒng)一標準高28%
公職人員的級別待遇標準,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歷經多次調整,最終在1956年予以確定。1956年6月16日,國務院通過了《關于工資改革的決定》,將政府工作人員的工資分為30級。級別確定的依據一個是職務,一個是資歷。職務是現成的,比較好辦。資歷就相對復雜,最后經過多方討論,以參加革命時間來決定資歷。
在這次定級中,職務與級別并不存在絕對的對應關系。同是局長或縣長,其行政級別和工資待遇往往存在不小差別,工作調動,級隨人走。職務決定權責和任務,級別才決定地位和報酬,因此出現了很多官大職小、職大官小或有官無職的現象。如作家孫犁,行政9級,職務只是天津日報的副刊編輯。
與此同時,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異,全國被分為11個工資區(qū),如浙江屬于二類地區(qū)、北京屬于六類地區(qū)、上海屬于八類地區(qū)、廣東屬于十類地區(qū)、青海屬于十一類地區(qū)。規(guī)定以一類地區(qū)為基準,每高一類,工資標準增加3%,如廣東的公職人員標準就在全國統(tǒng)一標準上上漲28%。
1985年
公務員工資
由4部分組成
由原來的以級別定工資的職務等級工資制轉到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1985年:高低工資差別大幅縮小為10.2倍
1985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公布了《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這項被稱為“結構工資制”的改革調整了1956年工資制度中不區(qū)分具體項目的做法,規(guī)定機關和事業(yè)單位人員工資由四部分組成。一是基礎工資,所有人一樣;二是職務工資,職務越高得到物質回報越多;三是工齡津貼,根據工作年限來定;四是獎勵工資,獎勵工作績效好的工作人員。
按照這樣一種工資制度的設計,職務工資所占比例較大,使得由原來的以級別定工資的職務等級工資制轉到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改革后,高低工資差別大幅縮小為10.2倍(不包括工齡工資和獎勵工資)。
1993年
級別由30級變成15級
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分為四個部分: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其中以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為主體。
1993年:工資級別變成15級
1993年10月1日,《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正式實施,國家干部變?yōu)楣珓諉T,按不同職能,將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分為四個部分: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其中以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為主體。這次改革后的高低工資差別為6.1倍(不包括工齡工資)。
條例施行后,級別由30級變成了15級。與以往相比,本次調整呈現出以下特點:職務越高,對應的級別越高,但級別的跨度越小;職務越低,對應的級別越低,但級別的跨度越大。這種安排使得基層公務員在不提升職務的情況下也能夠不斷提高級別和工資。
2006年
公務員工資
調整為兩項
由原來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調整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
2006年:工資近七成依賴于職務
2006年6月14日,《國務院關于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出臺,將工資級別調整為27級。文件對基本工資結構做了調整:由原來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調整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取消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級別工資權重有所加大。
職務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職責大小。一個職務對應一個工資標準,級別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實績和資歷,每一職務層次對應若干個級別,每一級別設若干個工資檔次。
這一時期,公務員的工資待遇很大程度被職務所決定。根據《光明日報》的統(tǒng)計,目前各地公務員工資的四個組成部分,職務工資約占20%,級別工資約占25%,地區(qū)附加津貼約占45%,各種補貼約占10%。職務工資比例雖不高,但由于地區(qū)附加津貼基本按照職務發(fā)放,所以實際占了近七成。
但同時,規(guī)定也為一些職務上不去,但是能力、資歷不差的人留了一個口子。如規(guī)定廳局級副職及以下職務層次的公務員,任職時間和級別達到規(guī)定條件后,經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等待遇。
2014年
職務之外開辟
職級晉升通道
一些職務不高,但業(yè)務能力強、承擔任務多的公務員,其工資將可能與同層次職務較高的公務員工資水平相當。
2014年:公務員晉升存在天花板
目前,我國公務員90%是科級以下干部,60%在縣以下機關,只有8%的公務員是副處級職務以上。按照2006年的方案,依靠職務晉升來提高公務員的待遇,大批基層公務員的晉升與薪酬存在天花板。
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上討論的《關于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提到了要在職務之外開辟職級晉升通道。實施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之后,一些職務不高,但業(yè)務能力強,承擔任務多的公務員,其工資將可能與同層次職務較高的公務員工資水平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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