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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公務員聯(lián)考考生違紀處理辦法

更新時間:2011-09-16 14:40:3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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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

  一、筆試期間,凡違反考場規(guī)則的行為均屬違紀行為。

  二、筆試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嚴重違紀行為。

  (一)在答題卡規(guī)定位置外填寫姓名、準考證號或作任何標記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考場和座位上參加考試,或者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三)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聽監(jiān)考人員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題,或者有意給他人抄襲的;

  (五)夾帶資料,偷換試卷,傳遞紙條或其他物品的;

  (六)不符合報考條件而隱瞞真實情況或偽造證件者;

  (七)請他人替考的;

  (八)未按規(guī)定,攜帶筆試禁用的設備或工具至座位的;

  (九)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試卷作答情況與他人雷同的(經(jīng)評卷工作領導小組認定)。

  (十一)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二)與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十三)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三、對于應考人員的嚴重違紀行為,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并且應考人員在5年內(nèi)不得再報考公務員;對于應考人員的其他違紀行為,提出警告。

  四、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jiān)考人員、其他應考人員,威脅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門處理。

  五、代人考試者,由當?shù)乜荚囍鞴軝C構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備案。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考人員的作答無效,按零分處理。

  (一)不按規(guī)定填(涂、寫)姓名、準考證號的;

  (二)未在答題卡規(guī)定位置上答題的;

  (三)未用規(guī)定作答工具答題或涂答題卡的;

  (四)用漢語以外語言文字作答的(試卷中特別指明的除外)。

  七、應考人員有其它違紀行為,可視其情節(jié)參照本規(guī)定第一至三條辦法處理。

  各位考生:請認真閱讀《考場規(guī)則》、《違紀處理辦法》。如您入錯考場、坐錯座位、未填寫(涂)或錯填寫(涂)姓名、報名序號、準考證號、報考職位后果自負。此證請妥為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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