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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福建省春季公務員考試體檢有關問題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0-04-23 09:35:4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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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j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wèi)生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入學和就業(yè)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yè)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2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wèi)生部《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要求,經(jīng)與省衛(wèi)生廳醫(yī)政處和省公安廳人事處等有關部門研究,現(xiàn)就我省政府系統(tǒng)2010年度春季考試錄用公務員體檢工作通知如下:

  1、各設區(qū)市、各單位在我省2010年度春季考試錄用公務員體檢中,不得開展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安特警和其他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適合的特殊職位,因職業(yè)特殊確需在公務員錄用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待上級有關部門相關文件印發(fā)后,在錄用前重新進行乙肝項目檢測;未補檢的暫不辦理錄用手續(xù)。

  2、非人民警察職位的體檢依照修訂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要求執(zhí)行。

  3、人民警察職位的體檢標準依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要求執(zhí)行,但是,除公安特警職位外的其他人民警察職位不執(zhí)行第二十一條“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錄用。”的(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標法檢驗陽性者”。

  4、今年春季已經(jīng)開展過公務員錄用體檢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若在公務員體檢中開展了乙肝項目檢測的,暫不得將相關指標作為淘汰或遞補考生的理由。檢測的有關結果及體檢報告請注意保密,不得公開。

  省公務員局公務員管理處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2010年度春季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2010年福建春季公務員考試公共科目考試大綱

更多信息請訪問:公務員頻道   福建公務員考試網(wǎng)  公務員考試論壇    公務員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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