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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撤銷注冊相關規(guī)定

更新時間:2014-11-10 13:14:1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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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撤銷注冊條件:

  (一)注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fā)注冊證書和執(zhí)業(yè)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六)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法律責任: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條),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注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注冊機關。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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