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輔導資料:代理制度
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
(一)授權不明確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5條規(guī)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二)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6條規(guī)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民法通則》第66條同時規(guī)定:"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6條規(guī)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四)代理事項違法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7條規(guī)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五)轉托他人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8條規(guī)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重點解析:
連帶責任這個概念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歷次考試中,這個概念都有涉及。后文有詳細解釋,這里暫不單獨解釋。但是,對于本書中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任何規(guī)定都不能忽視,此處也是這樣。
這里連續(xù)出現(xiàn)了四次連帶責任。是本書中連帶責任這個詞出現(xiàn)概率最多的章節(jié)。我們需要對各種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認真把握。
掌握財產權基本制度
(二)債的發(fā)生根據
1.合同
2.侵權行為
3.不當?shù)美?/P>
不當?shù)美?,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現(xiàn)為得利人財產的增加,致使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可能表現(xiàn)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不當?shù)美坏┌l(fā)生,不當?shù)美素撚蟹颠€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重點解析:
1、不當?shù)美赡鼙憩F(xiàn)為得利人財產的增加,致使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可能表現(xiàn)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通俗一點講,就是“損人利己”。
2、不當?shù)美坏┌l(fā)生,不當?shù)美素撚蟹颠€的義務。
3、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了100元錢,這就屬于不當?shù)美?。因為,這筆錢的獲得沒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據,同時獲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錢的基礎之上的。此時,如果失主找到了這個人,則這個人就有一個債,那就是要將這100元歸還給失主。
不當?shù)美膬热菪枰鄬χ攸c關注。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fā)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重點解析:
1、通俗一點講,無因管理類似于“學雷鋒”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fā)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受益人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2、例如,某農民撿到了一頭牛,他就帶回家飼養(yǎng)起來。這種行為就屬于無因管理,因為這位農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來飼養(yǎng)牛。如果過了兩個月,失主找來了,則他們雙方就都有了一個債:農民的債是將牛歸還給失主,這個債的產生是基于不當?shù)美E5闹魅艘灿幸粋€債,要支付給農民這兩個月用于飼養(yǎng)牛的工錢、草料錢等,這個債的產生是基于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的內容也要相對重點掌握。
3.債的其他發(fā)生根據
掌握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一)訴訟時效中止
《民法通則》第139條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中止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必須是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之前,只有該事件持續(xù)到最后6個月內才產生中止時效的效果。
重點解析:
訴訟時效的中止有兩個條件:一是該事由發(fā)生的時間處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這個數(shù)據非常重要,是很適合命題的知識點。二是當事人客觀上不能行使請求權。其后果是自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重點解析:
1、訴訟時效的中斷有三個條件:
(1)當事人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個條件只要存在一個就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
2、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斷的區(qū)別:
(1)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的事件發(fā)生的時間必須處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而訴訟時效的中斷則只要處于訴訟時效期間就可以。
(2)訴訟時效中止后,其前面經過的時間依然有效,計算后面的訴訟時效期間的時間要將前面的時間減去。訴訟時效中斷后,其前面經過的時間統(tǒng)歸無效,計算后面的訴訟時效期間的時間時起點從零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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