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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復習資料(88)

更新時間:2010-05-14 15:47:3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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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2022.掌握承諾

  一、承諾的概念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二、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作出承諾的可以是受要約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權代理人。受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約的內(nèi)容并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是對要約內(nèi)容的同意,須由要約人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因此,承諾只能向要約人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作出,具有絕對的特定性,否則不為承諾。

  3.承諾的內(nèi)容必須與要約的內(nèi)容一致

  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實質性變更,則不為承諾,而視為新要約。

  實質性變更指包括合同標的、質量、數(shù)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辦法等的變更。

  若承諾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nèi)容以承諾的內(nèi)容為準。

  4.承諾應在有效期內(nèi)作出

  若要約指定了有效期,則應在該有效期內(nèi)作出承諾;若要約未指定有效期,則應在合理期限內(nèi)作出承諾。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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