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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每日一練(11月24日)

更新時間:2019-11-24 08:20:01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213收藏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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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每日一練(11月24日)

1.【單選】根據《合同法》,下列合同轉讓合法生效的是( )。

A.某教授與施工企業(yè)約定培訓一次,但因培訓當天臨時有急事,便讓自己的博士生代為授課

B.甲將對乙享有的一萬元債權轉讓給了第三人,并打電話通知了乙

C.建設單位到期不能支付工程款,書面通知施工企業(yè)其已經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請施工企業(yè)向第三人主張債權

D.監(jiān)理單位將監(jiān)理合同概括轉讓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監(jiān)理單位

2.【單選】宏遠建筑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4月1日辦理相關手續(xù)時經有關單位提示其存在誤解,2013年5月10日組織有關技術老師研究發(fā)現(xiàn)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能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于是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對合同予以撤銷,其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截止時間是( )。

A.2014年3月18日

B.2014年4月1日

C.2014年5月10日

D.2015年3月18日

3.【多選】下列選項中,對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理解有誤的是( )。

A.可撤銷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B.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fā)生效力的合同

C.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當事人負有履行的義務

D.可撤銷合同的形成原因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E.可撤銷合同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后,合同自始視為無效

【答案解析請翻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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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每日一練(11月24日)答案

1.【答案】B

【解析】(1)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2)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權利隨主權利轉讓,但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抗辯權和抵銷權也隨之轉移;(3)義務的轉讓(全部或部分轉讓):應經債權人同意。

2.【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55條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宏遠建筑公司在4月1日辦理相關手續(xù)時經有關單位提醒可能存在誤解,則其撤銷權行使期限從這一日算起。

3.【答案】AD

【解析】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機構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指合同內容或者形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而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不受到法律保護的合同。所以可撤銷合同不屬于無效合同,A選項錯誤。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是效力待定合同形成的原因,D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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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科目:《施工管理》

專業(yè)科目:《水利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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