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資格考試《法律法規(guī)》案例分析兩則
旅游行業(yè)是服務行業(yè),服務質量是旅游企業(yè)的生存之本。旅行社服務從時間和內容上看,絕大多數都是由導游、領隊在與旅游者的“朝夕相處”中完成的。從經濟學角度講,旅游者支付貨幣的目的就是為了換取等價的旅游服務。沒有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就如同提供了質量不合格的產品,無論是旅行社還是導游,作為服務的提供方,必將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一:
2016年11月,程某與妻子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8天7夜云南游。行程第5天,程某在游覽世博園大型玉器購物商場時出現(xiàn)頭暈、惡心等身體不適癥狀,服用速效救心丸后到昆大醫(yī)院就診,被診斷為暈眩待查,醫(yī)囑休3天。程某在適當休息后認為癥狀已有明顯緩解,要求與旅行團一道繼續(xù)余下行程。不料,程某在前往西雙版納航班上突然病情加重,落地就醫(yī)后被診斷為急性腦梗死,經連續(xù)3日搶救方才脫離危險,但是卻落下半身不遂的后遺癥。程某認為,導游怠于履職的行為對其損害后果具有明顯過錯,遂將旅行社訴至法院。
原告程某稱:其在玉器購物商場出現(xiàn)頭暈惡心等不適癥狀后,要求到車上取速效救心丸但遭導游拒絕,只得與妻子自行到昆大醫(yī)院治療。在后續(xù)的行程中,導游沒有給予更多的關注,且在自己病情加重時,導游消極怠慢沒有特別關注,對于罹患急性腦梗死而半身不遂的嚴重后果具有重大過錯,應當予以賠償。故要求旅行社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82萬余元。
旅行社稱:首先,程某在《旅游合同》補充條款中手寫如下內容:“客人確認自身身體健康,可以參加本次旅游”,可見程某報名時未向旅行社如實告知自身疾病。其次,程某病發(fā)時,導游第一時間聯(lián)系大巴車司機要其取速效救心丸,同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程某與妻子是乘坐救護車到達昆大醫(yī)院就診的。導游在安排其余游客后,便立即趕往醫(yī)院。當導游得知昆大醫(yī)院醫(yī)囑是“眩暈待查,休息3天”時,便強烈建議程某遵照醫(yī)囑要求不要再繼續(xù)行程,在酒店休息,并聯(lián)系了程某北京的親屬,但程某堅稱身體已恢復,并要求繼續(xù)行程,上述過程有音視頻資料為證。程某在飛機上病情加重時,導游全程陪同,并于飛機降落后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將程某送往醫(yī)院救治,故導游已盡到及時救助義務。綜上,旅行社(導游)對于程某患病致殘的不幸后果不具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團隊境內旅游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出游前,被告提示原告確認自身身體狀況是否適宜出游,原告表示身體健康可以進行本次旅游,被告履行了告知義務。在原告身體出現(xiàn)不適后,由導游聯(lián)系旅游大巴取藥、撥打當地急救電話、陪同就醫(yī)等情況,可以認定被告進行了能力范圍內的合理救助。原告出現(xiàn)眩暈,在醫(yī)院未查明病因并要求原告休息的情況下,原告要求繼續(xù)隨團旅游,是原告的自主行為?,F(xiàn)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存在合同違約行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證據不足,其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
案例二:
2018年4月,崔某與老伴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四川旅游團。出發(fā)后,崔某發(fā)現(xiàn)旅行團共計28人,多數是年輕人,只有他與老伴是已經退休的老年人。行程中,崔某2人對導游的服務質量表示強烈不滿,并于返回北京后的第一時間向旅行社投訴,要求賠償。雙方協(xié)商未果,崔某投訴至當地旅游質監(jiān)所。
崔某稱:導游服務存在嚴重問題,旅行社構成嚴重違約,導致自己與老伴未能實際享受旅游服務,故要求旅行社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并支付精神損失費4000元。理由如下:一、從北京乘坐火車出發(fā)時,導游明知其是老人,行動不便,但依然將其安排在中鋪鋪位,導致其上下不便差點摔下來;二、在出行過程中,導游一直與年輕游客走在一起,對自己和老伴始終不聞不問,導致夫妻倆幾次追不上隊伍、聽不到講解;三、行程倒數第二天,導游分配酒店時,將其和老伴安排在沒有電梯的酒店三樓房間,其與導游進行溝通,但導游態(tài)度極其怠慢,讓他們在一樓等待,全團都入住休息了,他們才最后進房間,一夜沒有休息好,回來就病倒了。
旅行社稱:一、崔某上鋪火車票是鐵路公司隨機安排的,導游曾詢問崔某是否需要調換至下鋪,但其表示“上鋪干凈、清凈,更愿意睡上鋪”。二、出行過程中,導游表示本團28位游客一直是統(tǒng)一行動,崔某從未掉隊。三、崔某提及的酒店臨近景區(qū),房源緊張,入住必須提前預訂。行程倒數第二天入住該酒店時,導游曾與酒店前臺溝通,試圖幫崔某調換到一樓房間,但是由于當日酒店一層沒有閑置房間,且本團旅游者房間均在三樓,亦無法團內調換,只有等其他一樓客人退房后,才將崔某安排在一樓,造成了入住延誤。綜上,導游是為全團游客提供服務的,做不到僅關注個別人,因此服務不存在瑕疵。
當地旅游質監(jiān)所認為,由于投訴雙方均認可崔某火車票票面記載鋪位是“中鋪”,故質監(jiān)所對此事實不持異議。由于簽約時,崔某與旅行社并未做出“下鋪”約定,且旅行社購買的是團體票,故旅行社為崔某安排“中鋪”并不構成違約,但應盡量幫助老人與其他年輕人協(xié)商調劑解決。同理,崔某在未與旅行社就酒店房間樓層做出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旅行社預訂酒店三樓房間的行為亦不構成違約。但是,由于旅行團中僅有崔某與妻子系老年人,屬于特殊人群,從“扶老攜幼”的服務角度,導游應當予以更多的關照。根據雙方對出行細節(jié)的陳述,導游服務確有瑕疵,既然是散拼團,收了各個年齡段的游客,就應當照顧到全團每位客人的不同特點,不能以多數人或少數人為由,對部分游客降低服務質量,故建議旅行社可在團費1%至5%范圍內考慮向崔某及妻子支付適當補償金。最終,崔某接受了此調解方案。
辨析
《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九條規(guī)定,導游或領隊未按照國家或旅游行業(yè)對旅游者服務標準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影響旅游服務質量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至5%的違約金,本賠償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服務原則所體現(xiàn)的服務意識,是每一位導游從業(yè)者必備的執(zhí)業(yè)理念與價值追求,導游能夠做到從旅游者角度出發(fā),換位思考體會其感受與需求,從而提供符合乃至超越旅游者期待的導游服務。關于導游如何掌握服務原則,筆者認為:
一、導游應當始終堅持服務原則:導游人員落實服務原則的要領是保證導游服務質量。具體而言,導游可從以下幾方面掌握服務質量:良好的服務態(tài)度:出行期間,導游應當保持著熱心、耐心、細致、周到的對客服務態(tài)度;靈活的服務方式:導游(旅行社)服務的目的在于滿足旅游者的合理需求,故靈活變通的服務方式是導游的必備技能;快速的服務效率:高效服務能夠直觀地展現(xiàn)導游的敬業(yè)精神,令旅游者對導游的勞動付出產生同理心,認可導游服務。
二、導游不應無原則迎合旅游者要求:上文提到,優(yōu)秀的導游能夠通過靈活的服務方式滿足旅游者的個性化需求,但需強調的是所謂導游服務的“靈活方式”應當是以合法合約且不損害其他同團旅游者利益為前提的。如果導游為了迎合部分旅游者提出的合同約定以外的特殊要求,而導致影響合同約定的正常履行,導游(旅行社)難逃依法如約承擔違約責任的后果。
遵循服務原則,要求導游應當時刻謹記“服務至上,以客為本”原則,設身處地地體會旅游者的感受并付諸實踐。如給予旅行團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殊旅游人群更多的關注與照顧。但與此同時,導游亦有責任保證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在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變更行程,畢竟生命價值高于一切。無原則地迎合旅游者需求往往造成“好心辦壞事”,進而增加導游職業(yè)風險(包括民事賠償、旅行社除名、行政處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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