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19):保證與保證合同
更新時間:2019-05-07 14: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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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2019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匯總
(一)保證與保證合同
1.保證: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解釋】“第三人”被稱作保證人,“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也是保證合同中的債權人。
2.保證合同
性質 | 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從合同 |
成立形式 | (1)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 (3)在主合同上有保證條款,保證人簽字或蓋章。 (4)在主合同上沒有保證條款,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 |
【解釋】當事人在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不能”要求當事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
1.保證人必須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2.保證人禁止
不得為保證人的情形 | 可以為保證人的例外情形 |
國家機關 | 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組織貸款而轉貸 |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公益性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 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法人 |
法人分支機構 | 法人書面授權的,在授權范圍內提供擔保有效 |
職能部門、主債務人 | 【解釋】絕對禁止為保證人 |
(三)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有先后) | 連帶責任保證(無先后) | |
定義 | 保證人與債權人必須明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對保證方式?jīng)]約定或約定不明,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 |
先訴抗辯權 | (1)含義:主合同未經(jīng)審判或仲裁并對財產強制執(zhí)行前,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有先訴抗辯權 |
連帶責任保證無先訴抗辯權 |
2.共同保證(保證人有多個)
(1)按份共同保證 | “各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對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 |
(2)連帶共同保證 | “各保證人”約定均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義務 “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沒有約定所承擔的保證份額 |
【提示】共同保證人償債后追償權的行使
按份共同保證 | 只能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
連帶共同保證 |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順序有先后) |
3.《物權法》規(guī)定:物的擔保+保證并存
(1)有約定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承擔責任的順序。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物保是“主債務人”提供 (有先后順序) |
債權人應當首先執(zhí)行主債務人提供的物保,保證人在物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
物保是“第三人”提供 (沒有先后順序) |
債權人可以選擇執(zhí)行第三人的物?;蛞蟊WC人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其中一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則只能向主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另外一個擔保人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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