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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稅收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2013-07-29 09:01:0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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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稅收法律責任一、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二、征納雙方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稅收法律責任

  一、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1.稅收法律責任: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2.稅收征管法中主要是行政責任。

  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其他。

  在稅務行政處罰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執(zhí)照,可以理解為包括對稅務登記證的暫扣或者吊銷,以及停止出口退稅,收繳或者停止發(fā)售發(fā)票等。

  二、征納雙方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行政相對人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1.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 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 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傥窗凑找?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谖窗凑找?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畚窗凑找?guī)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芪窗凑找?guī)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⑤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藜{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xù)的。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3)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 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 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罰款。

  (5)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 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 000元以上l萬元以下的罰款。

  2.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偷稅行為的界定及其法律責任

  (1)偷稅定義:《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于偷稅。

  (2)偷稅行為處理: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備考輔導(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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