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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七章第三節(jié)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更新時間:2019-08-08 09:01:28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31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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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預習階段開始,在預習階段大家可以把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作為自己的重點學習資料,環(huán)球網(wǎng)校小編分享“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第七章第三節(jié)稅務行政復議范圍”本文分享稅務行政復議內容,請考生認真學習。

編輯推薦: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知識點匯總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一、申請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

二、必經(jīng)復議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征稅行為:

(1)稅收實體法的構成要素:

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

(2)稅款征收方式

征收稅款(查賬、查定、查驗、定期定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

(3)加收滯納金

三、選擇復議

下列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2.發(fā)票管理行為

3.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4.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5.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1)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行政賠償;

(3)行政獎勵

6.資格認定行為

7.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8.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9.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0.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1.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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